綠色保險
(六)綠色保險
綠色保險又叫生態保險,是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環境風險管理的一項手段。一般認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生態保險的意義在于,如果沒有保險,許多企業在發生意外的污染事件之后就沒有財務能力提供賠償和對環境進行修復。另外,對某些行業采取強制購買保險的措施會將環境成本顯性化,有助于企業內生部分環境風險的外部性,減少環境風險過大的投資行為。
由于歐盟始終堅持以立法的形式強調“污染者付費”原則,并在2004年發布《歐盟環境責任指令》強調污染責任,相關保險業務在歐洲最為發達。德國政府在1990年通過《環境責任法案》(EnvironmentalLiabilityAct),在法案的附件中規定了10個大類、96個小類行業必須參保,主要包括熱電、各類采礦、石油等。英國保險業協會也組織全國保險公司推出類似保險,一旦污染發生,賠付內容不僅包括清理污染的數額,還包括罰金、不動產價值損失、全部相關法律費用、醫療費用等。
我國2007年開始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3年1月,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文,指導15個試點省份在涉及重金屬企業、石油
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首次提出了“強制”概念。但該文件現階段仍屬于“指導意見”,并無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