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綠色機構投資者網絡
(五)建立綠色機構投資者網絡
國際上已經有一大批機構投資者組成了各種網絡,并以此為基礎達成了有關綠色投資的社會責任協議,推動在投資決策程序中引入環境因素,督促被投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比較重要的綠色投資者網絡包括以下幾個實體。①TheInvestorNetworkofClimateRisk(INCR),成立于2003年。該網絡包括100個大型投資者,共管理11萬億美元的資產。②TheInstitutionalInvestorGroupofClimateChange(IIGCC)。該網絡成立于2001年,現有成員80個,包括了歐洲的主要養老金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共管理資產7.5萬億歐元。③TheCarbonDisclosureProject(CDP)搜集和公布30個國家2500個機構(企業)的
碳排放數據和由此導致的商業風險,要求上市公司就其碳排放披露更多的信息,目前代表了管理87萬億美元的722個機構投資者。
碳交易的好處是對給定數量進行
減排,減排的努力可以集中在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企業,從而減少對整個社會的成本。換句話說,用一定的設計/管理成本,一個有效的碳交易體系可以達到最大的減排效果。在理論方面,Montgomery(1972)的研究指出,在各種方式中,
排放權交易的減排成本最低。假設
市場完全競爭,政府無須知道各個污染源的成本函數,只需根據環境容量確定總量,市場最終能實現均衡,并達到成本最小化。
目前碳排放交易有多種機制,其中規模最大的是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missionTradingSystem),主要采用的是總量管制與交易模式(Cap-and-tradeScheme)。我國
深圳等地已經試點實行的碳排放交易也采取這種模式。
Cap-and-trade模式由管理當局設定參與企業在規定期間(通常為一年)的碳排放配額,并在期初以無償分配或有償拍賣的方式進行配置。減排得力的企業可以減少排放并在期間內出售多余配額,而另一部分排放過多的企業則須在期末前購買配額。到期末,企業須將分配額和實際排放額與管理當局核對,超標企業或面臨罰款。由于交易系統也有非企業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如果企業在拿到配額時出售,然后在期末購回,則碳排放交易還具有一定的融資功能。新一期開始后,排放配額又將重新發放,并且總配額在交易主管方設計下通常逐年減少。
從運行效果看,經歷了排放權配額調整等多次修正之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已經初步建立,目前已有超過來自27個歐盟成員國的1.1萬家企業參與,涉及面占歐盟總體碳排放量的45%。歐盟還承諾,2013~2020年每年削減二氧化碳排放總量1.74%。其流動性還催生了許多碳排放交易中心以及
碳金融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