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排額又被稱為核證減排量(VerifiedEmissionReduction)碳信用額(CarbonCredit)或碳抵消額(carbonoffsets)。在六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排放量最大,所以就以每噸(或百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或MtCO2e)為標準計算單位,通稱為“碳交易(carbontrading)”,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或簡稱為碳市(CarbonMarket)。碳交易一般有兩種形態: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transactions)和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transactions),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完成減排額度。
目前,《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規則(KyotoProtocol’sCDM)和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框架下的碳市場是主要的強制碳市場(regulation-drivencarbonmarkets)。與強制碳市場并存的是自愿碳市場(voluntarycarbonmarket)。項目框架下的碳抵消額在強制碳市場(以排放減排單位erus或核證減排單位CERS計算)和美國自愿碳市場(以自愿減排單位VERs計算)中都存在。配額制度下的碳抵消額也在這兩種市場中存在,在強制碳市場中以歐盟配額單位(EUA)計算,在美國自愿碳市場中則以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碳金融工具(CFI)計算。
實際上,自愿碳市場的誕生早于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以及2005年的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早在1989年,首例針對碳捕集與封存(CCS)技術的自愿投資即已開自愿碳交易之先河。根據《京都議定書》第三條規定,附件一國家締約方可以采用1990年以來直接由人為引起的造林、再造林或避免毀林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匯清除來實現其承諾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指標,所以,自從1997年《京都議定書》制定以來,造林、再造林、避免毀林項目就一直是產生自愿林業碳市場碳信用的主要項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