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的危險廢物是按照產生源和物質組成混合分類,分類體系不統一。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將其歸在HW17項下,實行產生源歸類。但考慮到此類廢物產生源較多,為避免短期內出現大量因廢物代碼變化導致的廢物轉移處置不暢的
問題,故作特殊過渡處理,新《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的HW21中仍保留了該類廢物。
因此,新《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實施后,該類廢物在管理過程歸為兩類皆可,具有336-100-21和336-100-17類利用處置資質的設施均可處理該類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