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由政府設立和政府管理。如芬蘭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設立聯合履約(JI)/
CDM試驗計劃,在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泰國和越南確定了潛在項目。2003年1月開始向上述各國發出邀請,購買小型
CDM項目產生的CERs。
2、由國際組織和政府合作創立,由國際組織管理。這部分CDM項目主要由世界銀行與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促成。世界銀行的原型
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創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蘭、挪威、瑞典、荷蘭和日本國際合作銀行參與,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銀行管理。
3、由政府設立采用企業模式運作。這種類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國碳基金。英國碳基金是一個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碳基金的經費開支、投資、碳基金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董事會決定,政府并不干預碳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業務。
4、由政府與企業合作建立采用商業化管理。這種類型的代表為德國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碳基金由德國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共同設立,由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負責日常管理。
5、由企業出資并采取企業方式管理。這些碳基金規模不大,主要從事CERs的中間交易。而中國綠色碳基金屬于全國性公募基金。該基金由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綠化基金會及有關出資企業和單位共同組成執行理事會,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以及共同制定的《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進行管理,同時接受相關監督和審計。和國外相比,無論從設立形式和管理模式上還都比較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