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由于
碳排放權的價格指數受制于發達國家完成所承擔
減排義務的難易程度,完成減排義務越難則
排放權的價格會越高,而一旦發達國家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得以調整,減排義務不需要通過
CDM來完成,則碳排放權的價格會降低,因此價格指數所反映出來的
市場價格是發達國家投資者充分考慮了
節能經濟發展與未來減排空間的關系及其不確定性風險之后所形成的共識,該市場價格即為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本文認為,碳排放權應在獲取時或報告期末按不同時點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即應按照
碳交易所的價格指數確定排放權的入賬價值,并于報告期末按該價格指數的實時數據進行后續計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