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歐盟20家行業制造商簽署了一份聯合聲明,承諾將其電解槽制造能力提高10倍,到2025年達到17.5GW,并根據對可再生氫的預期需求,到2030年進一步提高產能。
5月18日,為了擺脫對俄羅斯的化石燃料依賴并加速綠色能源轉型,歐盟委員會正式公布了 “REpowerEU” 能源轉型行動方案。在氫能方面,歐盟計劃到2030年可再生氫產量達到1000萬噸,再生氫進口量達到1000萬噸。
然而,大規模的可再生氫的生產,需要耗費大量綠電。歐洲本來就
電力供應緊張,有人擔心,歐盟對綠氫的推動將吞噬用于其他用途的可再生電力,例如工業或電動汽車的清潔電力有可能受影響。
為了避免這個
問題,歐盟委員會公布了一個授權法草案,生產綠氫的電力應來自現有電力以外,以確保為綠氫提供電力的發電裝置是其他用途電力的“補充”。草案一經發布就引起了業界廣泛關注,也帶來了諸多爭議。
草案表示,直接消費型綠電不能用于綠氫的生產,并且至2026年,只有新建的無補貼風力或光伏發電場可以用于生產綠氫。,具體核心內容如下:
1、只有在通過增加可再生電力的生產來阻止國家對增加化石發電的激勵措施時,可再生氫的使用才會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鑒于在當前化石電力生產的過碳化過程中需要大量的額外可再生能源發電,這只能通過在該方法中加入嚴格的額外性標準來確保。
2、為了得到真正綠色的氫氣,應鼓勵使用新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為制氫供電(額外性原則),或在電解槽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融入電力系統時進行,或在可再生能源電力已占主導地位的投標區進行。
3、為了證明可再生電力的生產與電力的消費同時進行,氫氣生產商必須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顯示每月與直接可再生能源輸出或本地存儲的可再生能源相匹配。此后,應證實可再生氫氣的生產與可再生電力的生產在同一日歷小時內進行,或在這些時間段內使用當地儲存的可再生電力。
4、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生產氫氣的電解槽位于同一投標區或鄰近的海上投標區,以避免電網擁塞。如果電力來自鄰近的陸上招標區,價格必須等于或高于產氫區的價格,以避免電網擁塞。
5、如果生產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裝置和生產氫氣的裝置不僅直接連接,而且還與電網連接,應提供證據證明用于生產氫氣的電力是通過直接連接提供的。通過直接連接為氫氣生產提供電力的裝置應始終供應可再生電力。如果它提供不可再生的電力,例如從電網獲得的電力,那么產生的氫氣將不被視為可再生。
6、從2027年1月1日起,如果氫能生產商與能夠提供所有所需電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簽訂了購電協議,并且這些發電廠在相關規定之前不超過 3 年上線,則他們將能夠聲稱來自電網的電力是完全可再生的。
7、如果氫氣生產商能夠證明它是在供應過剩期間使用的,并且使用它有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削減其產量以平衡電網的需求,他們也可以聲稱來自電網的電力是完全可再生的。從電網獲得的電力生產的可再生氫氣,其生產應通過購電協議激勵部署新的可再生發電能力。
歐洲企業對次褒貶不一。
德國公用事業公司 RWE 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此番操作將導致氫氣價格上漲,所謂的加速實際上相當于“猛踩剎車”。
然英國電解槽制造商 ITM Power 則對這些提議表示歡迎。該公司表示:“我們認識到額外性、時間相關性和地理相關性的原則對于確保生產可再生氫很重要,我們感謝歐盟承諾逐步逐步實施這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