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邊境調節機制是歐盟
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關鍵補充措施,同時也是《歐洲綠色新政》中最具爭議的
政策,吸引了多方關注。2021年中國生態環境部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本質上是一種單邊措施,可能把氣候
問題擴大到貿易領域。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涉及氣候變化應對、政治外交、國際貿易等多個領域,具有較大影響。歐盟作為中國的重要合作伙伴,雙方在貿易、科技、氣候等多個領域都有合作,歐盟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必將對中國產生重要影響。
第一,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推行可能會提高中國對歐盟出口高碳產品的成本,從而影響中國出口貿易及相關產業的發展。碳邊境調節機制一旦實施,對于可能覆蓋的高碳行業具有重要影響,將給中國對歐出口商品(不僅僅是高耗能產品)帶來額外成本,同時會降低中國相關產業的競爭力。目前已有研究機構估算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推行,將會給中國帶來6.8%至11.6%的出口價值損失。其中,
鋼鐵行業受到影響的貿易額最大,其次為鋁行業出口,兩個行業每年或將為此支付的碳關稅在20億-28億元人民幣左右。
第二,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推行可能會引起綠色貿易壁壘。未來以美歐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可能進一步嘗試出臺類似的綠色貿易壁壘政策,以此來增強自身在氣候變化領域的綜合競爭優勢,掌握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興經濟體的經濟發展。
第三,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推行不僅會給中國碳密集型產業帶來消極影響,也可能對中國的產業轉型和出口產業調整帶來影響。碳邊境調節機制將通過進口關稅價格即碳價格,沖擊高碳產業出口。
雖然歐盟對于推行碳邊境調節機制具有較強動力,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其推行可能仍將面臨諸多阻礙。決策者主要面臨以下三個原則性問題,即能否有效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能否實現低成本
減排,以及能否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因為如果加重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負擔,可能也不利于減排。第一,由于覆蓋行業有限等問題的存在,碳邊境調節機制能否真正促進
碳減排還有待商榷。第二,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實施相當于給出口到歐盟的貿易國施加了相同水平碳價格,在各國碳減排力度不一的情況下低成本減排的切實可行性仍有待考量。第三,碳邊境調節機制因將減排負擔轉移給出口排放量較高的發展中國家而飽受批評,該項機制顯然不滿足上述第三個原則性問題。因此,在設計碳邊境調節機制及類似的氣候貿易政策時,很難保證這三個目標同時實現。
在實際操作中,碳邊境調節機制在排放核算、貿易原則、利益協調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對碳排放的核算較為困難。許多國家既沒有能力,也缺乏資金和技術以建立與歐盟碳
市場水平相當的核算體系。二是碳邊境調節機制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非歧視”原則相違背。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實質是強迫其他貿易國與歐盟一同進行對等程度的碳減排,這不符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三是各經濟體之間仍然存在較大的利益分歧。歐盟各成員國內的氣候變化應對力度不一,美國與歐盟之間也有立場差異。美國氣候特使特里曾警告歐盟,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應是歐盟應對全球碳泄漏問題的最后手段。此外,以中國、印度、俄羅斯等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對于碳邊境調節機制普遍持反對態度。
碳邊境調節機制將對中國出口產生重大影響,政府應該主動研究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潛在影響并制定應對策略。針對目前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有關內容應未雨綢繆加以應對,相對應的政策建議有以下幾點:
第一,加強數據監測評估,摸清碳邊境調節機制覆蓋行業的碳排放情況。對各行業的碳排放量開展長期、持續、全面的監測評估,做到碳排放數據“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努力推行市場手段,利用顯性碳價引導高碳行業發展。為了兼顧他國出口商品的現有碳成本,碳邊境調節機制考慮到了認可進口產品所在國家顯性碳價的情況。因此,將全國
碳市場的覆蓋范圍擴大至碳邊境調節機制所覆蓋的部門,用顯性碳價來引導行業發展,可能是中國應對該機制的有效政策工具。
第三,加強談判溝通,循序漸進推動碳邊境調節機制透明化。目前,有關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具體落地措施仍然處于討論修改階段。在此過程中,中國應該與歐盟、美國、英國等加強談判溝通,強調發展中國家定位,呼吁碳邊境調節機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落實。
第四,謹慎應對,中國應主動作為,重視利用外交手段解決氣候問題,強化發展中國家的合作意識,聯合應對發達國家施加的壓力。一方面,在國際談判中,發展中國家應積極合作、共同應對,強調發展中國家人均碳排放水平低、貢獻量少等歷史事實,重申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比發展中國家更多的減排義務。另一方面,中國應開展國際交流合作,依托“一帶一路”倡議、“金磚國家”等合作機制推動建設氣候準則與治理機制。
林伯強(嘉庚創新實驗室研究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