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項目如何怎么實施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得到審批且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及時按計劃組織開展造林及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確保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造林施工;保質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務;切實落實管護措施和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病蟲害;積極配合開展
碳匯計量、監測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派技術人員到項目實施地點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活動所累積的碳匯進行計量和監測。
第二十一條 項目整個實施周期為20年。項目實施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造林后的20年內,項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護,并納入當地森林資源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應單獨實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項目重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實行責任制度。項目管理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負總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技術環節負責。
第五章 項目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實行自查、驗收和核查。自查、驗收和核查應當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并參照《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管理辦法》和《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技術規定》進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業質量、病蟲害和火災發生情況或風險評估、經營管護措施建立和落實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造林累計產生的碳匯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結束后一年內組織項目自查,并形成項目自查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查報告應報經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在接到自查報告后,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捐資單位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組成項目驗收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小組應形成驗收報告,由驗收小組組長簽字后,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三年后,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項目核查組對項目實施成果進行核查。項目核查組應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小組組長簽字后,提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碳匯計量。項目期內共計進行四次碳匯計量。第一次碳匯計量應當在項目實施后的第五個年度進行。碳匯計量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指南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和項目成果鞏固期間,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管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完成項目任務;
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管護措施未落實;出現嚴重破壞項目成果等情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整改。并視具體情況,酌情暫緩、扣減直至停撥項目資金以及停止安排后續項目。對嚴重破壞項目造林成果的行為,將責成當地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
法規給予懲處。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采取合同制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簽訂的實施合同分期撥付。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生效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6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20%的項目資金;項目核查合格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10%的項目資金;項目首次碳匯計量結束后,對于項目成果鞏固良好的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剩余的10%的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未盡事項,將在實施合同中詳細明確。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發現違規使用資金
問題,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權停撥和收回項目資金,并提請有關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項目資金來自于捐資方的公益性捐款,屬于公益性項目,享受免稅
政策,項目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后,不得重復征稅或收取相關費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就此做出必要承諾。
第七章 項目宣傳
第三十四條 中國綠色
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旨在示范帶動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因此,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宣傳工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統一進行策劃。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本著“務實、節儉、高效”原則,在項目正式啟動實施時,可舉行簡單的啟動儀式,并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報道。同時,應當在項目區內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立長期可視性的項目名稱碑、牌,統一冠名為“捐資方名稱+項目所在縣(市)+碳匯造林項目”,并在項目碑、牌背面,對項目基本情況做簡要記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網站發布各地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等相關情況。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報道或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不同形式的項目宣傳活動,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項目碳匯計量結果進行專項管理,及時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資方捐資實施的碳匯項目產生的碳匯情況。允許捐資方在自行組織的相關宣傳中使用公布的碳匯計量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