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COP4,1998):
–目的是解決有關京都三機制, 尤其是
CDM, 在運行模式、規則、指南、操作程序和
方法學方面的細則, 以便使京都三機制具備充分可操作性。
波恩諒解(COP6, 2001):–就京都三機制, 尤其CDM體制, 達成一攬子高級別政治諒解, 為京都議定書最終生效鋪平了道路。
馬拉喀什協議(COP7, 2001):–確定了京都三機制, 尤其是CDM, 運行模式和程序以及機構建設和方法學指南, 技術及程序層面的實施細則. CDM機制由政治談判階段進入體制建設階段。
COP8, 2002: -小型
CDM項目的簡化模式和操作程序以及方法學
COP10, 2004: 植樹造林CDM項目運行模式、規則、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學細則.
2005.02.16: 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CDM進入可實施階段.國際CDM基金紛紛啟動:荷蘭CERUPT, 世行PCF, CDCF,德國KfW, 意大利
碳基金, 日本碳基金, 英國CDM工貿團, 等等.
COP11/mop 1, 2005.12.09:CDM實施全面指導意見, POST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