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州碳
排放權交易所(中心)(簡稱廣碳所)實行會員制管理。為規范廣碳所會員的組織行為和保護會員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經廣碳所審核批準,有權在廣碳所從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
第三條 廣碳所實行會員資格審核制度,對會員資格的取得、變更、轉讓、中止、恢復及終止等進行管理。會員接受廣碳所管理和監督,在廣碳所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廣碳所有權對會員執行有關規定和交易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會員交易業務及相關系統使用安全等情況進行監控。
第二章 會員種類
第五條 廣碳所會員分為綜合會員、經紀(代理)會員、自營會員、服務會員和戰略合作會員。
第六條 綜合會員是指取得廣碳所會員資格,在廣碳所全面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可進行自營業務、經紀(代理)業務、服務業務及廣碳所指定業務的機構、企業或團體。綜合會員須駐場(廣碳所按規定提供場所),有席位名額限制。
第七條 經紀(代理)會員是指按規定在廣碳所提供碳排放權交易經紀或代理服務業務的機構、企業或團體。
第八條 自營會員是指在廣碳所經批準有資格直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納入廣東省碳排放權配額交易體系的控排企業和新建項目業主(單位)直接成為廣碳所自營會員。
第九條 服務會員是指在廣碳所提供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項目開發、
碳資產管理、
節能減排技術轉移、投融資服務、咨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的機構、企業或團體。
第十條 戰略合作會員是指與廣碳所合作開展相關課題研究、標準制定、
論壇及培訓等的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
第三章 會員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綜合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投資類機構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其他類機構需擁有
碳交易業務資源、所需技術系統和三年以上相關業務運作經驗;
(四)4名以上具有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知識的專業人員或經廣碳所從業能力培訓的企業碳排放權交易責任人;
(五)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在本行業或地區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八)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經紀(代理)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擁有碳交易業務資源、所需技術系統或三年以上相關業務運作經驗;
(三)具有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知識的專業人員或經廣碳所從業能力培訓的企業碳排放權交易責任人;
(四)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