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立法要求企業必須進行碳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
法規也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有關企業在進行碳信息披露時多是遵照環境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這些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層面的立法、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等。
國家層面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兩部,一部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溫室氣體已經納入大氣污染防治的范疇,所以該法是我國第一部涉及到溫室氣體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潔生產促進法》,這是我國最早的明確要求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國強制要求企業公開部分環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國家級立法。
部門規章主要來自環境部、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環保部發布的規章主要有:《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做出明確全面規定的文件。《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要求被列入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第一類重點企業承擔強制披露環境信息的義務。《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部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綜合性部門規章。另外還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等。
另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外交部和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出臺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是我國目前唯一一部專門針對溫室氣體的部門規章,但是僅僅是針對CDM項目而制定。2012年6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出臺了《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雖然是直接針對溫室氣候的規章,但其中對碳信息披露的內容鮮有涉及。另外,我國財政部關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等文件中。
雖然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在我國碳信息披露實踐初期對企業碳信息披露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但其畢竟不是針對碳信息披露的專門立法,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
問題,特別是信息披露范圍方面存在的問題,是未來碳信息披露立法應當首要考量的關鍵問題。
從現有的兩部法律來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只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關信息,而沒有規定其向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清潔生產促進法》雖然有相關方面規定,但披露主體僅限于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并且要求披露的內容過于簡單模糊。
質量是信息披露報告的生命,完整、真實、可靠的環境信息披露報告除了依靠企業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外,還必須依賴強有力的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