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或將缺席2022年
中國核證自愿
減排量(CCER),原指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其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CCER可以由承擔強制減排任務的企業購買用來抵消其減排義務,也可以在金融
市場上進行抵押、轉讓和開發
衍生品。
CCER是企業履約時對配額的補充,為實現
碳市場總量控制目標,在配額之外不應產生大量的其他碳資產供給,所以一般CCER抵消企業排放會設定在一個較小的比例,如企業配額的5%。CCER能參與交易的體量雖小,但提供了碳市場與非控排企業(減排企業)的激勵接口,對于促進廣大中小企業、個人減排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但是,2017年3月,發改委公告因CCER管理施行中存在著CCER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
問題,因此暫緩受理CCER
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及備案的申請。
(二)問題叢生,重啟存疑
隨著全國
碳排放權市場的開市,相配套的CCER重啟受到廣泛關注,由于CCER機制對于減排行為(項目)賦予一部分資產,實質上形成一種補貼,對于增強新能源、電能替代、
碳匯等行業收益預期有明顯的效果。從2021年初開始,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各環境交易所多次放出信號,CCER最快可能在2021年底或2022年初完成。但時至今日,CCER重啟計劃和相對應的規則尚未有確切消息傳出,年內重啟落空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實際上,CCER重啟之前,要解決的問題仍眾多,僅列舉幾項:
1.支持項目類型存在爭議。
由于CCER設置的抵消比例較小,當前各方傾向比例約5%(第一個履約期既有CCER也按照該比例進行抵消)。未來全國碳市場擴容至八大控排行業后,按照5%的比例粗算,年CCER需求約3.5-4億噸,依照2021年CCER價格,將形成150億規模的交易市場。但分散到各個減排領域,蛋糕顯得非常有限。對于廣受關注的新能源行業,即便進入CCER支持范疇,按照當前減排因子,4億噸CCER僅夠支撐5000億千瓦時
電力。
而更符合絕對減排的森林碳匯,每年也能產生3億噸或更多CCER,很多機構對于林業碳匯潛力預測已遠超4億噸的額度。其他如能效提升、電能替代和甲烷利用等項目,每年也能開發出大量的CCER。而CCER供給過多,將會造成價格下降明顯,這就需要進行取舍,選擇減排效果最佳的行業加以支持。如果CCER項目都是負碳項目,就可以放松抵消比例限制,在碳排放和碳匯之間進行整體平衡。
2.當前存在的方法學混亂,很多已不適用行業發展實際情況。
截至2017年,已形成各類方法學十二批202項,整體來看包括生產工藝改造、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效提升、廢氣回收利用、減少溫室氣體使用等能產生減排的項目或行為,顆粒度具體到某一項降碳技術特定場景的應用:如
水泥等行業熟料生產增加無過程排放的添加劑、單循環轉為聯合循環發電、污水處理中改善流程降低排放、建筑住宅樓應用可再生能源發電均可算作一項方法學。
梳理下來,方法學方面的問題包括:1.重復嚴重,不完全統計僅可再生能源發電相關的就超過7-8項,照明
節能超過6項,生物質替代、甲烷利用等均超過10項;2.很大一部分方法學應用于電廠、
建材、
石化等企業內部工藝改造,由于這類型企業大部分會納入碳
排放權市場,減排效果已反映在最終排放的降低上;3.隨著各行業環保要求趨嚴,原來采用的行業排放基準值已大大降低,很多工藝流程改進已在各行業標準生產中體現;4.計量困難,各方法學是具體減排技術在非常細節的場景應用,具體減排效果通過近似計算居多,且均是基于基準值的減排量,基準值確定很難,所以計量很難做到精確。
3.監管與執行困難。
由于CCER資產對于項目是額外收益,具有一定補貼性質,其利益驅動性強;而技術層面相對于原基準的減碳量的計算本就基于較多假設,細分場景的眾多及專業性超出了核查人員的能力。類似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也是參照基準值進行節能量計算,雖然節能量相對減排量更容易測量、計算,但仍然帶來眾多的數據造假和騙補的問題,以至于合同能源管理補貼黯然出局。如果CCER減排資產的確定仍保留如此大的復雜性和人為裁量空間,其最終結果可想而知。
筆者認為CCER重啟之前,至少要做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支持范圍縮小且更加精確,盡量支持具有絕對減排效果的碳匯項目。二是自上而下從嚴形成方法學,對于同類原理的項目形成統一方法學,做到規范、公允、標準統一,易于執行和監督,盡量減少人為操作空間。三是CCER資產具有較強的補貼和金融屬性,碳市場主管部門和財政、金融、能源主管部門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共同推動施行。
(三)CCER重啟延后對新能源行業影響有限
對于新能源,CCER的缺席影響有限。雖然CCER是減排企業與碳市場的接口,以實現碳價更大范圍傳導,促進減排行業發展。但仍存在其他碳價傳導機制,綠電就是重要的一項。新能源綠色價值的體現可以通過開發CCER資產即體現在資產側,但由于前文分析的CCER支持空間有限且容易形成折價;而通過企業購買綠電(綠證),在實際減排核算中進行扣除,即在負債側直接體現,能夠更加公允,且不受抵消空間限制,不會造成折價,更適合正在大規模發展的新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