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紙承諾”到“合格答卷”,從創新“碳執行”到制度設計,順昌縣法院立足司法服務保障功能,以善意文明執行為重要抓手,不斷提升助力企業經營發展的能力,特別是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順昌縣法院把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作為檢驗教育整頓成果的重要實踐指標,在執行涉企業主體案件中取得了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既要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要貫徹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努力將對被執行企業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日前,在介紹一起“碳執行”案件時,順昌縣法院執行法官林超說。
2021年,順昌一
化工公司與農行順昌支行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應履行6000多萬元的還款義務。但調解生效后,該公司卻遲遲未履行,為此,農行順昌支行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抵押財產進行司法拍賣,但連續三次流拍。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因關聯企業聯保債務糾紛而陷入訟累,除法院外,還有多家法院在執。鑒于企業目前經營狀況一直較好,若簡單地將該企業抵押財產拍賣,務必會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員工也可能會因后續的停產、欠薪產生恐慌,繼而引起群體性糾紛。
一邊是執行人的申請,一邊是極易誘發的不穩定因素,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如何最大限度降低執行強制措施對被執企業的影響?成了擺在執行法官面前的一道
難題。
執行法官多次到該公司走訪,了解到該公司系省環保廳重點監測企業,因前幾年技改及
節能減排,尚有未使用的
碳排放配額。得知這個情況后,法院轉換思路,決定以“碳”作為攻克執行難題的突破口。
2021年2月1日,《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出臺,其中規定碳排放配額作為一種交易產品,屬于一種新類型的財產性權利,與知識產權等企業無形資產相似。法院可依據相關規定,對生產企業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在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順昌縣法院采取了“碳執行”的策略,一方面將碳排放配額這一“無形財產”在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中交易變現,打破執行僵局,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激勵生產企業改進技術管理、提高綠色發展效益,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綠色效益的統一。
2021年9月14日,順昌縣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依法凍結該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10000單位,并通知其將碳排放配額掛網至
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該公司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同年10月20日,順昌縣法院向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交易成交款。2022年1月12日,順昌縣法院將“碳執行”款項扣劃至法院賬戶,用于抵扣執行費。目前,該公司已有5054單位碳排放配額交易成功,成交款97163.7元。
據悉,該案是全國首例成功執行碳排放權的典型案例,入選“2021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執行案件”。
“雖然執行成交款數額不大,但案件的成功執行是法院正確適用法律
法規的結果,為今后執行企業的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新型財產提供了經驗啟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蔡章輝說。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適時指出碳排放權等涉碳權利具有法律屬性。順昌縣法院緊緊抓住機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緊研究部署,及時出臺《關于生產企業碳排放配額執行的實施方案》,助力生產企業探索出一條低成本、市場化的綠色減排道路,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方案明確
石化、化工、
建材等八大重點減排生產企業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均具有可交易性,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并就“碳執行”具體內容作出進一步的規范和改進。
順昌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甘代興說:“順昌縣法院將在總結這一創新機制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探索‘碳執行’的創新、完善與推廣,讓法治營商環境成色更足、底色更亮,為推動順昌綠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