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國際碳交易
市場的參與者可分為供給者、最終使用者和中介機構三大類,涉及暫無排放約束和有排放約束的企業或國家、
減排項目的開發者、咨詢機構及金融機構等。
碳排放權的供給者可分為兩類,一是受排放限額約束,但持有的初始分配額度使用不完的國家或經濟個體,它們可通過ET、JI或其他自愿、強制市場將手中的富余配額售出。二是暫時不受排放限制約束的經濟實體,它們可將經核證后的減排量出售給排放量超標的國家或中介機構,以獲取經濟利益。
排放權的最終使用者是指面臨排放約束的經濟實體及自愿交易機制的參與者等。他們可根據需要來購買排放權配額或減排單位,以避免處罰。
由于經過核證的減排單位可以進入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因此在無形之中推動了項目市場的發展,并吸引了大量的企業和中介機構參與其中。在二級市場的中介機構中,金融機構在提高市場流動性、豐富產品組合、提供避險工具等方面都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如,運行在
CDM和JI框架內的世界銀行
碳金融部門(CFu)將碳金融理解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解決方案,其服務宗旨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支持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并使發展中國家從中受益;聯合國的專設機構——國際金融公司(IFC)主要是為發展中國家私營部門的項目提供多邊貸款和股本融資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