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抵銷為何有正反兩極看法?
“碳抵銷”為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召開期間討論的焦點議題之一,且氣候變遷關注團體也擔心巴黎氣候協定第6條會被解讀為授權進一步推展碳抵銷交易的根據,而非對各國/企業施壓以減少其總排放量。各國政府達成的最終協議,目標在以巴黎氣候協定第6條精神來制定碳
市場的規則,以建立起具備一致性和透明度的碳權市場發展框架,為未來繁榮發展的前景奠定了重要里程碑。自愿性碳抵銷的核心原則其實是所謂的“額外性(additionality)”,也就是透過此交易取得的溫室氣體
減排量,必須超越企業日常減排活動和氣候變遷
政策可產生的實際減排量,而這可藉由若無獲得來自碳權抵銷額的資金則不具經濟效益的專案來達成。自愿性碳抵銷的其他條件包括了:
- 究責制度 – 可測量且可驗證。
- 不得撤銷 – 影響恆久遠。
- 確保無害 – 整條價值鏈都不會有多馀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且不會對其他永續領域(生物多樣性、社會永續發展)造成損害。
這些因子的驗證非常複雜,不同解讀可能產生不同結果,特別是對“額外性”來說。驗證這些條件的機構包括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氣候行動儲備方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s)、美國碳登記計劃(American Carbon Registry)等,全都將碳權標示為“核證減排(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不過,標準各有差異,且“驗證減量額度(CER)”適用于強制性與自愿性市場,但“核實減排(VER)”僅適用于自愿性市場。標的專案的品質是自愿減排碳權交易價格的關鍵驅動因子,然因自愿性市場規模較小,定價可能會受到投機性買家或者舊有且大多品質欠佳的碳權負面影響。如此一來,自愿性和強制性市場之間便出現了定價嚴重背離的情況,而后者基本受主管機關管制;也因如此,自愿性市場的定價便出現了與標的專案的實際成本脫鉤的現象。
在意識到這個
問題后,“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強調了制定高昂的碳價以促進實際行動發生改變至關重要,而“氣候變遷機構投資人團體(Institutional Investors Group on Climate Change)”也對此發出了緊急呼吁;不過“科學基礎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卻并未把自愿性碳抵銷納入企業科學基礎減排目標中。最后,由于政府在想宣揚抵銷成果之后,卻又將其出售給另一個國家,便造成了重復計算的問題。
合理的定價及優質的自愿性碳抵銷具有正面效益,也有利于其在融資氣候變遷的轉型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此外,當前對于自愿性碳抵銷的爭辯其實有其必要性,如此有助于防止現有架 構出現預期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