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重點領域法律修訂或補充立法
(1)盡快出臺能回應
碳中和目標的能源法,修改資源能源領域的法律
法規,加大
節能減排力度。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是我國當前的首要任務。從中央已出臺的碳達峰
政策來看,主要是圍繞推進能源改革和重點行業先達峰兩個思路展開,重點行業包括
鋼鐵、
建材、
造紙、石油、
化工、火電等。[20]當前我國非化石能源占比15%[21],根據國務院2021年10月24日印發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5%左右,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
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這就需要用法律規范來構建相應的制度體系,使能源改革的推進和重點領域內碳達峰的推進更加具有可實施性。由此,2021年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應根據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愿景進行調整,同時設定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的總目標,確立能源結構轉型和能源效率提升的核心地位。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能效標準、能源節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并輔以配套落實機制,從源頭上進行減碳和降碳。
(2)盡快修改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保護自然和提升生態
碳匯能力。歐盟對《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條例》的部分修訂建議為在擴大歐盟土地和農林業除碳范圍方面設定更高的目標,這是實現碳中和的關鍵。此外,新《歐盟森林戰略》、正在制定的《新土壤戰略》、和《碳農業倡議》將與“減排55%”一攬子立法提案共同增強歐盟的生態碳匯。我國生態環境部2021年1月發布《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重點領域,加快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立法。建議盡快將更具體的生態碳匯目標和舉措落實到森林法、草原法、以及于2021年1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濕地保護法》(草案)等生態環境保護立法中,例如設立至2030年濕地、林業、農業的階段性碳匯總量目標,對森林、草原、濕地、農業等碳匯能力的提升作出保護性、建設性安排。
(3)以立法方式確定全國碳
市場作為我國
碳減排的核心政策措施將長期存在,給市場和投資者一個長期穩定的低碳投資信號。[22]自2005年引入歐盟排放交易系統以來,排放交易所涵蓋的部門的排放量減少了43%左右。這些領域包括歐洲的發電和供熱、能源密集型工業部門和商用
航空,目前占歐盟總排放量的41%,因此它們的貢獻對于實現歐盟總體減排目標至關重要。[23]我國全國
碳市場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啟動線上交易。但目前的政策法律體系仍然基于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先后頒布的《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交易還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依據。而且由于仍在建立和發展初期,目前覆蓋的范圍只有
電力行業,在擴大碳市場和碳定價覆蓋范圍、設定階段性碳排放量上限、提升和穩定碳價格、建立與國際或區域之間的鏈接等方面顯著不足。其中,完善碳定價市場法制是實現“雙碳”目標的優先戰略。[24]另外,鑒于我國是歐盟最大的貿易伙伴,應盡快將其碳邊境調節機制中涉及的鋼鐵、
水泥、鋁和化肥等納入
碳交易市場范圍,否則相關出口成本將顯著增加。總之,我國應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法律體系建設,將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市場轉變為中國氣候政策的基石,將其作為以經濟高效的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關鍵工具。
結語
當前,《巴黎協定》及其實施細則進入實質性履約階段,各締約方的國內立法進程成為保障其自主貢獻目標如期落實的關鍵,通過法制建設推動碳中和目標實現進程也是各國的普遍選擇。[25]歐盟正在通過持續行動成為向氣候中性過渡的全球領導者,試圖利用包括氣候立法在內的一切手段,增強自身以及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和能力。盡管面臨著巨大的社會經濟轉型壓力,我國仍不可自甘落后。“雙碳”目標是我國引領全球氣候治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必然選擇,也是實現我國綠色低碳發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統籌推進氣候立法將為國家氣候治理提供一個剛性的框架,為我國“雙碳”目標的達成建立長效機制、提供制度保障,增強各領域、各行業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舉措的規范性和可預期性。一方面,我國應當加快制定和頒行應對氣候變化法和能源法;另一方面,我國應統籌修訂相關立法,加強法律法規的銜接協調和針對性,盡快完善碳中和重點領域立法,從法律層面彰顯我國氣候行動的決心。
腳注:
[1]《企業碳中和路徑圖——落實巴黎協定和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之路》根據各國的氣候行動所處階段將它們劃分為五類。1.宣布已實現碳中和的國家:蘇里南和不丹(2014年/2018年)。2.已頒布碳中和相關法案的6個國家:匈牙利、新西蘭、英國、法國、丹麥和瑞典。3.已提議碳中和立法的6個國家/地區:韓國、智利、斐濟、加拿大、歐盟和西班牙。4.已出臺碳中和政策文件的21個國家,包括中國、美國、日本、德國等。5.多達97個國家當前已進入國家政策討論階段。
[2] See European Union,“The European Green Deal”. Accessed 2021/11/8.
[3] See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21/1119: European Climate Law. Accessed 2021/10/7.
[4] See European Union,“LEGISLATIVE TRAIN SCHEDULE STATES NAVIGATION MENU FIT FOR 55 PACKAGE UNDER THE EUROPEAN GREEN DEAL”. Accessed 2021/10/16;參見羅蘭貝格:《深度洞見|歐盟最新低碳發展政策“Fit for 55”一攬子計劃解讀》,載“羅蘭貝格管理咨詢”微信公眾號,2021年8月18日。
[5]參見吳衛星:《生態危機的憲法回應》,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張震:《新時代中國生態憲法學的體系構建》,載《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3期。轉引自王江:《論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法制框架》,載《東
方法學》2021年第5期,第122-134頁。
[6] 參見王江:《論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法制框架》,載《東方法學》2021年第5期,第122-134頁。
[7] 參見田丹宇,鄭文茹:《國外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進展與啟示》,載《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20年第4期,第526-534頁。
[8]參見田丹宇:《歐洲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展及啟示》,載《中國環境報》2021年7月13日,第3版。
[9]參見呂忠梅:《用法律保障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載《新京報》2021年3月8日,第5版。
[10]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新華網,2021年10月27日。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1]生態環境部:《進一步發揮應對氣候變化和大氣污染治理協同效應》,新華網,2018年10月31日。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2] 參見曹明德,程玉:《加快氣候變化立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載《科技日報》2021年8月16日,第8版。
[13] 國家能源局:《能源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匯編》,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4]國家能源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5] 參見呂忠梅:《用法律保障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載《新京報》2021年3月8日,第5版。
[16] 宣言內容參見生態環境部網站,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7] 王毅:《中美作為排碳大國必須加強氣候合作》,RFI(法國國際廣播電臺),2021年11月12日。
[18] 參見程多威:《統籌推進氣候立法,助力實現“雙碳”目標》,載《科技日報》2021年10月18日,第8版。
[1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國人大網。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11月15日。
[20] 參見高桂林,陳煒賢:《碳達峰法制化的路徑》,載《
廣西社會科學》2021年第9期,第13-19頁。
[21] 中國日報中文網:《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比將提高至18.8% 能源化工如何轉型》。
[22] 參見段茂盛:《利用全國碳市場促進我國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實現》,載《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21年第3期,第13-15頁。
[23] See EU, “Increasing the ambition of EU emissions trading”,Accessed 2021/11/12.
[24] 參見曹明德,程玉:《加快氣候變化立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載《科技日報》2021年8月16日,第8版。
[25] 參見田丹宇,鄭文茹:《國外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進展與啟示》,載《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20年第4期,第526-5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