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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市場的運營績效及對中國的啟示

2021-12-12 18:49 來源: 決策與信息 |作者: 張銳

歐盟碳市場的基本經驗


作為全球籌備和建立最早、規模最大與交易最為活躍的碳交易場所,歐盟碳市場從探索建立到成功運行,中間也經歷了不少的波折甚至失誤。對此,歐盟進行了及時的政策調整與校準,相應配套措施也不斷健全與完善,總體來說從機制創建到制度構建、從注重微觀主體引導到強化宏觀政策預期、從靜態指標設定到動態市場規制,歐盟碳市場都積累了較為成熟與豐富的經驗。

(一)實施漸進化的制度安排

歐盟將減排的目標階段化,每個階段的時間跨度長短不一,但總體演進節奏是前短后長與由短到長。其中首個履約期最短,即將實施的第四個履約期最長,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第一階段的履約行業與企業數量有限,同時帶有試錯成分,即如果在為期2年的時間內出現偏差,歐委會能夠及時糾正,以確保風險不至于傳遞到下一周期;而第四階段,履約的行業與企業大大增加,并且碳減排能力強弱差異加大,需要有充分時間給予保障,同時經過前三個階段的試驗,經驗也相對成熟,出錯概率較低,市場運行也可以在一個較長的時間設定中實現穩定發展。

在納入履約期限的節奏把握上,歐盟遵循著由少到多、由點到面的原則,而且主要的排放行業首先納入。之所以控制企業納入碳市場的進度,主要考慮的是企業的承接能力以及可能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畢竟大規模或者一次性將所有行業納入履約對象,不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相應地會打斷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結果必然對企業盈利與吸納就業造成沖擊,不利于經濟的平穩增長。而讓所有碳排企業漸次進入碳市場,既能給企業營造一個必須履約的未來預期,也能讓企業做好必要的調整與準備。

碳配額供給方式上,歐盟實施了由松到緊、由無償到有償的分配方式。起初配額全部由歐盟掌控,并免費發放,目的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同時引導企業進入碳市場,之后免費發放的配額越來越少,要求采購的比重越來越大,直到配額拍賣成為最主要的供給方式。當然,盡管配額供給的市場化成分不斷加大,但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歐盟也會進行行政干預,比如金融危機后排放配額供過于求,歐委會迅疾對拍賣法規進行短期改革,將約 9 億份的限額拍賣推遲,以營造出配額減少的預期。

(二)強化價格引導機制

2005年歐盟推出碳市場時碳價只有20~25歐元/噸,而且后來的碳價格不僅處于不穩定狀態,金融危機時期,更是一路降至只有7歐元/噸;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歐盟碳價格再次持續下跌至15歐元/噸之下。碳價太低或者萎靡不振,也意味著企業碳排放的比較成本小,削弱了企業進入碳市場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另外,太低的碳價也會讓領先控排減碳和碳配額過剩企業難以得到應有的回報與肯定,投資者的參與熱情受到抑制,最終危及碳市場的存在和運行價值。因此,針對碳價起小落大、小升大降的現實,歐盟一直在做著持續的政策改進,從而使碳價回升到目前56歐元/噸的歷史高位。對于歐盟碳價來說,之所以能夠擺脫頹勢,主要得益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歐委會不斷提高控排標準進而形成由碳配額壓縮趨勢的價格揚升驅動力。歐委會已經將2030年氣候目標從40%提高為至少55%,由于碳市場的配額總供給是由歐盟的總減排目標決定的,因此將2030年目標提高為55%必然會提高碳市場的減排力度和減少配額總供給。據歐委會發布的量化評估報告,在現行的40%減排目標要求下,碳市場2030年減排力度為43%,而在新的55%的目標之下,碳市場減排力度大約會提升到62%~65%,也就意味著配額總供給下降得更多。

第二,市場穩定儲備機制 (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以下簡稱MSR)造就了碳配額不斷減少的預期從而構成碳價上漲的推動力。MSR是歐盟為了應對需求側沖擊和配額過剩來穩定碳市場信心的機制。主要原理是歐盟每年發布截至上年底碳市場的累積過剩配額總數,然后將過剩配額總數的24%轉存入MSR,實際操作則是在年度配額拍賣量中減去相應的數額,比如截至2020年底歐盟累積過剩配額總數14.2億噸,那么下一年度配額拍賣將減少3.4億噸,也就是2021年的拍賣配額比當年度配額拍賣總額少了四成,由此向需求方傳遞出配額遞減與稀缺的信號,并對微觀企業參與碳交易形成倒逼,同時制造出碳價上漲的預期[5]。

第三,“限額與交易”原則(Cap-and-Trade)制造了碳配額連續遞減的市場方向并強化了碳價上漲的作用力。歐盟碳排放交易采取的“限額與交易”原則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上限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放源可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放量,且該上限會逐年降低,最終實現減排目的。根據既定安排,歐盟碳排放配額年度遞減率自 2021 年起由原來的 1.74%升至 2.2%,但據德國環境署預測,2.2%的年度遞減率無法幫助實現 2030 年氣候目標,限額至少需要以 2.6%的速度線性遞減。因此,預計在第四階段運行的過程中,歐盟將進一步加嚴限額遞減方案,市場供求矛盾可能再度銳化,歐盟碳市場價格可能將繼續抬升[5]。

(三)構造開放的碳交易格局

除了碳稅與碳交易兩大支柱外,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以下簡稱CBAM)也是歐盟碳市場的重要支柱,而且歐盟議會已經投票決定自2023年開始對歐盟進口商品征收碳排放費用。對征稅方式,一方面會采用直接碳稅的調節方式,即針對來自氣候政策寬松(如沒有碳交易市場或沒有碳稅)國家特定產業進口產品設定碳價格,依據碳含量征稅;另一方面采用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調節方式,進口商可從單獨的配額池中購買配額給歐盟碳交易體系,其碳價與歐盟EU ETS交易當日的碳價相對應。因此,EU ETS實際允許歐盟域外企業享受等同于域內企業的碳信用購買與使用權,即進口企業可以在一定限度內使用EU ETS之內的碳排信用,由此也表明EU ETS是一個可與國際碳市場對接且與其他國家排放交易體系互為兼容的碳市場[5]。

歐盟之所以做出CBAM的安排,主要為了克服與消除過于激進的歐盟碳市場對區內企業形成不公平競爭。一方面,如果不開征碳邊境稅,必然使得碳排放大與超標的非歐盟企業取得成本優勢,同時勢必產生“碳泄漏”問題,即因歐盟對內部企業實施的碳排放控制措施導致歐盟企業出于規避監管和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將生產轉移到碳排放管制較低的地區,進而本應在歐盟內減少的碳排放在其他區域內被排放的情形[6]。對于碳邊境稅,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則,成員國可以因為環保和健康原因實施非關稅管制,因此,歐盟出于環保的因素征收碳邊境稅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但是,若將碳邊境稅放在更加公正的天平上予以審視,尤其是從基于與歐盟發生貿易關系的不同貿易對象國的道義層面進行考量,其中又的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7]

首先,碳邊境稅存在單邊主義之詬。按歐盟規定,如果進口企業沒有碳減排,就必須如數繳納碳邊境稅,部分實施了碳減排,可沖抵相應的碳邊境稅,但前提是基于歐盟市場的碳價格。可問題是,歐盟27國早在1990年就實現了碳排放達峰,企業的減排能力也大大強于其他國家的企業,對此,歐盟企業承受目前高達60歐元/噸的碳價合情合理,但要讓歐盟的進口商認可與接收同水平碳價的確有些強人所難。

其次,碳邊境稅存在“歧視性”之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認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指的是對氣候危機負有歷史責任的發達國家,應該比發展中國家具有更大的解決這一問題的責任。目前來看,全球各區域及國家共有 28 個碳排放交易體系,許多發展中國家連維系經濟增長與民眾正常生活秩序的財政資金都捉襟見肘,還哪來的碳市場建設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歐盟的碳邊境稅若搞“一刀切”,顯然是以強欺弱的霸凌行為。

另外,碳邊境稅存在貿易保護主義之憂。按照聯合國貿易發展組織發出的最新警告,如果歐盟以每噸44美元的碳價格征收碳邊境稅,發展中國家作為限制目標的碳密集型行業的出口將減少1.4%,如果以每噸88美元的碳價實施,出口將減少2.4%。更為可怕的是,碳關稅很可能被一些國家作為貿易保護主義工具進行復制,從而成為新的損害國際貿易與制造貿易爭端的重要工具。不過,盡管CBAM一經提出便已遭到來自國際社會有關可能違反WTO核心原則以及變相實現貿易保護主義的質疑,但最終的落地實施將不可避免。按照估計,碳邊境稅每年大約可為歐盟帶來50億至140億歐元的額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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