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碳匯交易的概念,以及嚴格的額外性等相關規則,多引自甚至照搬國外,不接地氣。這不僅影響了林業碳匯項目的開發,制約了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希望通過植樹造林自主
減排的積極性,甚至人為“降低”了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做出的重要貢獻。為此,要結合實際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林業碳匯交易規則,以使抵消機制更加完善,促進事業健康發展。廣東的“
碳普惠”制度,
福建三明的“林業碳票”制度,都值得肯定和推廣。林業碳匯的變現值與經營森林資源的投入相比非常少,主要服務生態建設,不應夸大其經濟貢獻,更不能炒買炒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