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6.4機制要點
首先這個機制的名稱看樣子還沒有定下來,在之前有一種說法是巴黎協定6.4下的機制叫做可持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SDM),但本次會議達成的協議中,并沒有對其進行正式名,仍叫做6.4機制,產生的
減排量叫做6.4ER。為方便說明,本文仍稱6.4機制為SDM機制。
該機制將會在接下來的幾次氣候大會中討論具體的細節,最終的時間節點為2030年前完成所有體制機制的搭建(有點太晚)。
在總體架構上,幾乎全部沿用了
CDM的架構,包括基準線、額外性、監測計劃、審定
核查機構、總體注冊和簽發流程等,但在可持續發展貢獻上要比CDM強調得更多一些,估計未來可能會像黃金標準一樣做可持續發展評估。目前內容上與CDM有差異的包括:
SDM的計入期為5年更新兩次或10年不更新,較CDM的計入期少了兩年。
SDM要收取5%的ER作為適應基金,另收2%,這2%會打入全球排放緩解賬戶并直接注銷,相當于這2%直接就沒了。所以總體來說,到手的ER只有簽發的93%。
特別點名了家庭燒薪柴的非生物
碳排放的基準線排放,這一條主要針對最不發達地區的
節能灶項目,應該是認為當前的節能灶項目基準線的排放太不合適,目測今后有大的變化,此變化會導致相應項目的減排量大幅降低,受此影響最大的估計是韓國,因為韓國是這類項目的主要投資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