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在WTO(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談判以闡明我方觀點、提出對碳邊境稅的各項質疑并推動否決或促進推出各方意見達成一致的碳邊境稅
政策是短期內重要的應對手段。建議利用現有國際貿易法律
法規中的有利條款維護自身利益,對不合理的碳邊境稅予以回擊,同時要積極參與未來國際貿易體系演變進程,爭奪規則制定權和話語權。另外,在應對不同國家提出的碳邊境稅制度時應有不同側重點,例如歐盟有歐盟碳
市場統一的碳定價,對歐盟碳邊境稅的駁斥可從非歧視原則入手,對其豁免對象提出質疑,同時歐盟
碳市場對
鋼鐵等行業完全實行免費分配,向相關行業的進口商品征稅將導致“雙重保護”,也應重點質疑。美國沒有聯邦層面的碳定價機制,因此美國提出的碳邊境稅方案還將違反GATT(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3條中的國民待遇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