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涉及溫室氣體環境監管的規則梳理
我國始終高度重視環境領域立法,圍繞大氣污染防治、減碳、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法規。同時,碳
市場試點建設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管理規范,為全國
碳市場的監管制度提供了補充。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也明確了“清潔生產工藝”
減排溫室氣體的重要制度。設備燃燒化石燃料,會同時產生并外排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二者具有同根、同源、同時的關聯性。因此,確保大氣污染因子達標、有序排放,意味著間接減少了溫室氣體外排,環境監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執法,在控制能源、工業、農業等行業大氣污染物的同時,也可以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協同效應。
需注意的是,《大氣污染防治法》未明確界定“溫室氣體”的法律屬性,且并未以調控溫室氣體為唯一目標。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規定,從法律層面將二者作了并列安排,割裂了二者的天然聯系。[5]《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等國家標準亦未規定二氧化碳的排放標準。由于《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工作尚未正式列入國家的立法計劃,規制溫室氣體的上位法尚存空白。鑒于此,涉及機動車二氧化碳超標排放等行為是否可罰的執法活動引發是否有法可依的質疑。
(二)其他環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
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對建設項目及重要規劃進行環評,基于預防原則,將碳排放影響評價作為環評重點,從源頭實現減污降碳;《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通過制定法律措施和責任條款,為抑制溫室氣體排放提供執法依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對溫室氣體等環境監測因子提出規范要求,為執法部門依法懲治篡改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提供了依據。
(三)有關碳市場的規范性文件
我國2021年先后施行了《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制度。基本上形成了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為統領,以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管理制度為支撐,以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核查等技術規范為操作指引的碳市場制度體系。此外,《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歷經征求意見稿、草案修改稿,將成為未來規制碳市場的重要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