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質上碳邊境稅是對同質化產品生產過程中所包含的排碳量之差進行收費,因此長期來看,減少碳邊境稅帶來的風險需要從根本上推動低碳轉型,降低國內生產商品的
碳排放。當前我國“30·60”目標已經確定,應出臺一系列配套
政策促進在2030年前實現盡早達峰、盡低削峰,促進高質量發展。一方面,建議加強各級政府應對氣候變化的意識與能力建設,加快各類
減排政策的出臺與執行,發揮政府的指導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推進
節能減排理念普及,鼓勵企業探索內部碳定價制度,在生產、投資、經營等活動中將碳價納入考量,提前為未來更高排放約束力度帶來的高碳價做準備,從而減少碳邊境稅帶來的沖擊。
此外,我國也可從推動經濟與出口結構轉型入手,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減少對出口的依賴,并通過減少對出臺碳邊境稅的經濟體的出口,減少高碳排放強度、低附加值、易受碳邊境稅沖擊的商品對相關經濟體的出口,以降低碳邊境稅對經濟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