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爭當氣候領域“領軍者”
在氣變
政策的目標制定上,歐盟自《京都議定書》后就以爭當氣變領域“領軍者”為己任,不僅注重將自身的國際承諾轉化為每個成員國的
減排責任以及能源政策細化目標,更重視以自身制定宏遠目標對其他國家做出“示范與引領”。
1991年,歐盟通過“SAVE”計劃,促進能源效率政策和計劃的實施。
1993年,引入了一個全社區范圍的指示性目標,以促進可再生能源,并鼓勵成員國將其納入國家政策。
1997年,京都氣候峰會上,商定了一套量化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承諾在2008-2012年的承諾期內將六種溫室氣體減排8%(與1990年的水平相比)。
1998年,與汽車制造商就減排達成自愿協議。
1999年,出臺垃圾填埋指令。
2000年,歐洲氣候變化計劃(ECCP)啟動,該計劃審查了一系列具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潛力的政策部門和工具,并制定了共同協調的戰略以實現京都氣候峰會上的目標,引入歐洲
碳排放交易計劃。
2007年3月,歐盟決定單方面執行一項新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在2020年以前將溫室氣體總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20%,并且,若其他主要經濟體也能承擔此挑戰性責任,則要進一步減排,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30%。2008年,為實施新目標,歐盟委員會推出了“氣候和能源一攬子計劃”。
2014年10月,歐盟首腦峰會通過《2020年至2030年氣候和能源政策框架》。
2018年11月,歐盟率先提出“建設
碳中和大陸”。
在2021年5月領導人氣候峰會召開前夕,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就《歐洲氣候法》達成臨時協議。該法確立2030年歐盟的溫室氣體凈排放要比1990年水平減少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