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第六條(Article 6),涉及如何利用國際
碳交易市場來減少各國
碳排放,是國際協定中最復雜最難理解的概念之一。在《巴黎協定》之后的數次談判中,各締約方未能確定第六條細則。具體而言,《巴黎協定》第六條有三個執行部分,其中兩個都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有關:其中條款6.2為國際合作提供了一個會計框架,譬如將兩個或多個國家的排放交易方案聯系起來;條款6.4則建立了一個聯合國中央機制,以交易通過特定項目
減排量獲得信用額度。例如,A國支付給B國一定的費用建造風電場而不是燃煤電廠。碳排放減少了,B國從清潔能源獲益,A國也因減排獲得信用額度。
7月7日、12日,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應邀出席《巴黎協定》第六條部長級非正式磋商視頻會議并發言。中方表示,《巴黎協定》第六條實施細則談判涉及面廣,談判任務艱巨,COP26應盡可能就所涉政治性
問題達成共識,技術性問題可留待未來討論。各方應加強政治指導,督促技術專家們在上次締約方大會和近期交流基礎上,盡快尋找可能的著陸方案。相關問題的討論必須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國家自主決定”屬性,避免就已經原則達成一致的問題立場倒退甚至重開談判。中方就如何避免《巴黎協定》第6.4條款下機制減排指標的雙重計算、使用2020年前的減排指標完成國家自主貢獻減排目標,以及《巴黎協定》第6.2款和6.4款下機制為適應行動提供資金支持等議題發表看法并提出相關建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