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召開的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對推進碳達峰工作作了總體安排,而中央
政策層面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來對碳達峰工作的推進進行部署,隨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根據本地特點出臺了相應的政策文件,加以貫徹實施。應當說,這些政策措施的運用,對于推進碳達峰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因為,應對一個全新領域內的活動,往往政策措施的優勢較為明顯,通常具有落地實施速度快、取得效果立竿見影等優勢,但是政策通常也有其與生俱來的弱點,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宏觀性強彈性較大。就目前中央出臺的碳達峰政策而言,對于推進能源改革以及重點領域內率先達峰都屬于宏觀的目標要求,并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和程序,因而實施彈性較大,并沒有統一的具體實施措施,完全依靠各地方自己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工作。二是剛性較差。從政策的基本特征來看,一般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化,僅指出了處理
問題的基本原則,而不規定具體操作措施和程序,具體措施則由各地方根據文件精神進行落實,因而各個地方的做法并不一定具有一致性,甚至很有可能會出現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而采取大相徑庭的措施。從這一角度來看,政策相對而言,由于原則化較強,所以剛性略顯不足。就碳達峰的政策落實而言,由于屬于一項新的政策,在同一個政策文件之下,各地的做法有可能會出現不一致的現象。三是不能作為執法依據。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講,政策對立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不能作為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因為在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之下,只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辦事,才能夠體現法治的基本要求。從這一點來看,碳達峰的政策并不屬于法律制度,不能作為處理碳達峰問題的執法和司法依據。從上述幾個方面來看,碳達峰的政策具有上述弱點,原因就是當前碳達峰的文件規定尚停留在政策層面,沒有上升為法律制度,因而碳達峰相關問題的處理尚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這自然就會形成法律供給難以滿足法律需求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