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的法制化,首先是碳達峰的法律制度化,也就是要通過立法將碳達峰的相關內容予以確認。具體而言,碳達峰立法要著重規定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對象范圍。碳達峰是以
節能減排為核心要務,以最終降低溫室氣體二氧化
碳排放總量為目標的一系列活動。所以,立法應當將能源替代、節約資源、循環經濟等內容作為碳達峰立法的調整對象。二是明確實施主體。碳達峰是中國政府向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作出的承諾,要履行該承諾,需要全民共同努力。因此碳達峰的實施主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立法要在規定企業在
節能減排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還應當明確政府責任,如管理責任以及自身對資源消耗的效率化運用;同時還應當明確個人在節約使用資源方面的義務。三是明確實施標準。碳達峰的目標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即在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2060年前實現
碳中和,因此立法在將碳達峰目標法定化之后,還應當制定分階段的目標,并細化相應的實施標準,例如為每年碳排放總量設定標準,并且為每年減排的比例確定最低限額,這樣就可以使碳達峰的實施更加平穩。四是明確實施程序。碳達峰的推進實施不僅需要對實體
問題進行規范,同時還應當對碳達峰的實施程序加以規范,具體而言,要規定各地方在推進碳達峰過程中規范制定程序、執法監管程序、目標變更程序等,使碳達峰的推進在程序化的方向上前進,從而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在碳達峰實施過程中的權力濫用行為。五是動態調整程序。碳達峰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在最終目標確定之后,需要對每一階段碳達峰的實施目標進行評估后再進行下一階段碳達峰的推進。從這一點來看,碳達峰的總目標是固定的,但是每一階段的分目標會受當前氣候變化的影響,因此需要立法構建動態調整機制,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有權根據本地碳達峰實際推進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碳達峰的階段性目標,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來調整,避免權力濫用現象。六是地方調控權限。對于地方政府在推進碳達峰過程中的管理權限,尤其是根據本地碳排放的具體實際開展宏觀調控的權力,也需要立法給予明確,這樣就可以保證地方政府在推進碳達峰過程中依法行使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