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隱含碳排放應得到重視
碳
減排工作傳統上側重從供給側減少
碳排放,但是需求側和國際貿易方面的減排潛力已在學術研究中得到充分揭示。各國在生產要素稟賦方面的差異引發了全球分工和國際貿易。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得到了快速發展,驅動商品在全球范圍內自由頻繁流動,推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加速技術轉讓和產業結構調整進程,給參與其中的世界各國帶來巨大收益。但與此同時,商品的生產過程以及相關的碳排放則通過國際貿易從商品最終消費國轉移至商品生產國,從而改變了全球碳排放的時空分布格局和貿易參與國的國內碳排放。進出口商品的生產轉移的碳排放又被稱為貿易隱含碳排放。國際上多項研究顯示,在2017-2019年間,國際貿易隱含碳排放約占全球總碳排放的1/4。
一直以來,國際上通用的界定國家碳排放責任的原則是“生產者負責原則”,即“誰生產、誰排放、誰負責”。在這種語境下,國際貿易直接改變了商品消費國和商品生產國的碳排放責任及
碳減排壓力。以我國和歐盟為例,歐盟是我國的第一大出口伙伴和第二大進口伙伴。在2009-2019年間,我國對歐盟一直保持貿易順差,我國國內的部分生產活動最終服務于歐盟國家的消費需求。2019年,中歐貿易順差高達1637億歐元,歐盟向我國凈出口碳排放1.6億噸,從而減少了其境內碳排放。一定時期內,若一國在對外貿易中進口的碳排放大于出口的碳排放,則稱為貿易碳逆差。我國對歐盟就長期保持了貿易碳逆差,增大了我國的碳減排壓力。縱觀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的結構演變,呈現出以下特征:出于經濟地位、技術水平、環境管制等方面的差異,發達國家把高耗能、高排放、低附加值的生產環節外包給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碳排放的生產者責任,加劇了全球碳減排權責的不公平性。發達國家“高生活水平和低排放水平”與發展中國家“低生活水平和高排放水平”的矛盾現象顯然有失公平。鑒于發展中國家通常具有較高的碳排放強度,發達國家通過從發展中國家進口部分商品(最可能是碳密集商品)以替代國內生產活動的減排方式甚至有可能增加全球碳排放。
應對氣候變化是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但全球層面氣候治理規則尚未確立。推行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即對進口商品征收碳邊境稅或要求購買碳排放配額,是發達國家一直呼吁的應對氣候變化路徑。歐盟CBAM法案將于2026年生效,要求
水泥、
鋼鐵、鋁、化肥、
電力等特定種類商品的歐盟進口商,參照歐盟碳
市場價格繳費購買相應的碳許可。發達國家CBAM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有較多沖突,并將導致綠色貿易壁壘。事實上,以我國為代表的眾多發展中國家仍在負重前行。在現行全球產業分工格局下,發展中國家面臨產業“低端鎖定”和排放“高碳包袱”的雙重困境,在通過國際貿易共享有限經濟收益的同時付出了巨額碳排放和生態環境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