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三地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加快構建,雖有相互借鑒,但大灣區尚未形成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以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為例,廣州的金融機構參照行業標準《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探索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工作。《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作為我國首部綠色金融法律
法規正式實施,對當地金融機構開展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作出了規定。
香港主要依據聯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信息。
澳門暫未出臺類似的披露要求。總的來看,大灣區環境信息披露在標準、主體、內容、規則以及形式等方面的一體化水平有待提升,披露信息的可比性不足,不利于大灣區綠色金融的跨區域合作和協調統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