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具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效果的項目都可以開發為
CDM項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2) 項目必須具有額外性,即項目本身因存在一些障礙因素而無法正常實施,例如資金短缺、現有技術不可行而需要引進國外技術等因素
(3) 項目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如果有重大環境
問題,必須提出解決這些環境問題的辦法
(4) 申報企業為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
(5) 另外,考慮到項目開發成本,所開發CDM項目的裝機容量需要大于5000kW,并且是2006年以后建成或目前在建或規劃中的項目
2.可開展CDM項目的行業和領域
可以開展CDM項目的行業和領域有:
(1)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業;(5)
化工行業;(6)建筑行業;(7)
交通運輸業;(8)礦產品;(9)金屬生產;(10)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11)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12)溶劑的使用;(13)廢物處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農業(畜禽糞便發酵產生沼氣發電等)
3.CDM項目的申報、審批流程
在項目最初的開發階段,需要掌握項目的整體情況,進入正式開發階段后需要編寫項目識別文件(PIN)、項目設計文件(PDD)。PIN主要是用來讓買方了解CDM項目基本信息與所產生的
減排量信息,PDD里要詳細的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減排量計算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等,PIN和PDD都有聯合國制訂的專用格式文本。PDD編寫完成后需要送交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批準,待發改委批準后項目交給
第三方認證機構(DOE)對項目的真實性與合格性進行審核,經DOE審定合格的項目最終將交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審核決定是否批準該項目為CDM項目。如果項目被EB批準,也就是成功注冊,該項目就被成功的開發為CDM項目。接下來,DOE會每隔一段時間(3月、半年、一年或者更長)對該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進行核證,并向EB提交核證報告申請簽發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隨后CERs便可出售給發達國家進行減排量交易,獲得出售CERs所得的額外資金。(見下圖示)
4.申報CDM項目所發生的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