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環〔2021〕111號】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的重要決策部署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我局牽頭開展了“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建設工作,為規范平臺建設運行及監督管理,制定了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經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第7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決策部署和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加快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
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碳惠通”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平臺(以下簡稱“碳惠通”平臺)的建設運行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是“碳惠通”平臺的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碳惠通”平臺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公開競爭比選確定“碳惠通”平臺建設的運營主體(以下簡稱“運營主體”),負責“碳惠通”平臺建設和市場化運營管理。
第五條 重慶
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碳惠通”項目自愿
減排量(以下簡稱“CQCER”)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交易設施,以及提供資金結算、信息發布等服務,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交易活動,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可按相關規定參與“碳惠通”平臺的相關活動,并在運營平臺申請開設登記簿賬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碳惠通”方法學、“碳惠通”項目以及CQCER備案,均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用于交易的CQCER基于具體自愿減排項目,并具備真實性、可測量性和額外性。
第八條 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碳惠通”方法學、“碳惠通”項目及CQCER備案。
第九條 “碳惠通”方法學是指用于確定“碳惠通”項目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
對符合要求的“碳惠通”方法學,開發者可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備案,備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函和備案表(附件1、附件2);
(二)編制說明(附件3);
(三)該方法學所依托項目的設計文件。
第十條 “碳惠通”項目包括非水可再生能源、綠色建筑、
交通領域的二氧化
碳減排,森林
碳匯、農林領域的甲烷減少及利用,垃圾填埋處理及污水處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項目,以及根據“十四五”重慶市應對氣候變
化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允許抵消的其他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項目投入運行的時間應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
(二)項目減排量應產生于2016年1月1日之后;
(三)項目全部減排量原則上均應產生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
第十一條 “碳惠通”項目及CQCER應采用經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的方法學,并由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指定經營實體和經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批準的審定與核證機構(兼)(以下簡稱“審定核證機構”)審定或核證。
第十二條 申請備案的“碳惠通”項目在申請前應由審定核證機構審定,并出具項目審定報告。項目審定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審定程序及步驟;
(二)項目額外性、減排量測算的合規性和準確性;
(三)項目審定的主要結論。
第十三條 申請“碳惠通”項目備案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函和申請表(附件4和附件5);
(二)項目概況說明;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
法規要求的項目備案及環評審批文件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文件;
(五)項目設計文件;
(六)項目審定報告。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碳惠通”項目產生CQCER后,申請方在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CQCER備案前,應由審定核證機構核證,并出具核證報告。核證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證程序及步驟;
(三)核證的主要結論。
第十五條 申請方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CQCER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函和申請表(附件6和附件7);
(二)監測報告;
(三)核證報告。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碳惠通”方法學、“碳惠通”項目、CQCER備案申請材料后,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技術評估,評估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技術評估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碳惠通”方法學、“碳惠通”項目、CQCER予以備案,運營主體在“碳惠通”平臺上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CQCER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碳惠通”減排量抵消管理
第十九條 納入重慶市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管理單位使用CQCER進行履約時,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履約抵消申請(附件8),由市生態環境局對符合履約相關規定的履約抵消申請予以確認,將履約信息交由運營主體對相應CQCER予以注銷。
1噸CQCER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二十條 配額管理單位購買CQCER進行履約的,使用比例按照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購買CQCER,實施碳中和。
第二十二條 CQCER交易按照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碳惠通”低碳場景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運營主體負責制定低碳場景評價規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對低碳場景評價規范進行評估,并在運營平臺上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碳惠通”低碳場景創建工作。
第二十五條 低碳場景創建申請方應按照評價規范要求創建,并向運營主體提交重慶“碳惠通”低碳場景創建申請表(附件9)。運營主體可委托
第三方機構對低碳場景創建進行評價,將達到評價規范要求的低碳場景納入運營平臺。納入運營平臺的低碳場景單位應配合做好數據采集等場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運營主體負責采集管理低碳場景內公眾授權的低碳行為數據,通過運營平臺換算成碳積分并發放至個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 公眾持有的碳積分可在運營平臺上兌換“
碳普惠”商品或服務。已兌換普惠商品或服務的碳積分由運營主體在運營平臺上予以注銷。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運營主體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碳惠通”方法學、“碳惠通”項目、CQCER、CQCER成交量和成交金額等信息;公布低碳場景創建及積分兌換情況;公布低碳場景評價規范制定情況等。
交易中心應定期將CQCER成交信息提供至市生態環境局,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種名稱、交易品種代碼、成交量、成交價。
第二十九條 對積極參與重慶市“碳惠通”平臺建設工作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在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評估論證、交易管理等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惠通”平臺:是指構建以“碳惠通”為品牌,涵蓋碳履約、碳中和、碳普惠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即:通過開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自愿減排項目(林業碳匯、垃圾焚燒、可再生能源等),探索建立生態產品進入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豐富配額管理單位履約方式的“碳履約”市場機制;探索建立以大型會議及活動、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為載體,以CQCER抵消為主要方式的“碳中和”實現機制;探索建立個人廣泛參與,促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為所產生的量化減排量及獲益的“碳普惠”機制。
(二)國家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三)碳履約:是指納入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管理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部門提交與上年度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等的配額、CQCER或CCER等其他國家允許的產品,以完成其配額清繳義務。
(四)碳普惠:是指利用CQCER或CCER等其他國家允許的產品機制,通過社會廣泛參與自愿溫室氣體減排行為,依據特定的方法學可以獲得
碳信用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為的確定、碳普惠行為產生的減排量的量化及獲益等環節。
(五)碳中和:通過獲取相應數量CQCER或CCER等其他國家允許的產品的減排量額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學計算得到的大型活動組織者實施大型活動、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在生產或生活活動、個人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最終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量凈增長為零的情形。
(六)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
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提出的《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一種靈活履約機制,其目的在于協助非附件1中締約方國家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和促進達成《公約》的最終目標,同時協助附件1中締約方國家履行量化的排放限制和排放減少的承諾。
(七)指定經營實體(DOE):是由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指定的有資質的機構,主要負責對CDM注冊前進行項目合格性審定,以及對
CDM項目簽發前進行減排量監測的核查和核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提及項目設計文件、項目審定報告、減排量核證報告及監測報告等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編制。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附件:(略)
1.重慶市“碳惠通”方法學備案申請函
2.重慶市“碳惠通”方法學備案申請表
3.方法學編制說明
4.重慶市“碳惠通”項目備案申請函
5.重慶市“碳惠通”項目備案申請表
6.重慶市CQCER備案申請函
7.重慶市CQCER備案申請表
8.重慶市CQCER抵消申請表
9.重慶市“碳惠通”低碳場景創建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