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豐富了信托財產的類型
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合法性和確定性做出了明確規定,包括財產及財產權利,對信托財產的具體類型并沒有限制性規定(我國《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根據現行信托監管規定及信托業務實踐,信托財產類型較為廣泛靈活,既可以包括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有形財產,也可以包括專利權商標、商譽等無形財產,以及保險受益權等財產性權益。
碳資產是指在強制
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或者自愿碳
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產生的可直接或間接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的配額排放權、
減排信用額及相關活動。碳資產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性權益,因此可以納入信托財產的范疇,在滿足合法性和確定性的前提下,成為碳信托服務的標的。
2021年1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出臺,相應的配套規則《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也于5月由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也將于6月底上線運行。隨著碳定價機制的逐步完善,碳資產交易將迎來千億級市場的重大發展機遇,這也為碳信托服務提供了廣闊的市場前景。
鑒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則,用于設立碳信托的碳資產可以獨立于碳排放企業主體的其他財產,充分實現資產隔離的法律效果,體現為獨立的資產流轉與交易價值,成為適格的投融資標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