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環境會計核算的對象,增加了自然環境內容是區別于傳統會計最顯著的特點。環境會計的核算對象突破了資金運動這二范疇,它不僅對資金加以核算,還考慮資金之外的資源環境、整個社會生產消費以及生態循環價值。因此,在環境會計下,會計要素須重新界定:
環境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加以控制的環境資源,如空氣、水、海洋、森林、排污許可證、環境治理專利與專有技術、油田采礦權等。
環境負債。是指由于企業以往的經營活動或其他事項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而應當由企業承擔的、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現時義務。主要包括排污費、環境罰款、環境賠償和環境修復責任引發的環境負債。
環境收入。在收入要素中除了確認傳統的生產經營所得帶來的收入外,還應包括企業在推行環保
政策、積極治理污染時所享受到的國家給予的補貼以及實施環保措施后企業形象、信譽度的提高而帶來的社會效益,包括自然資源收入、資源環保護收入等,是企業在日常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中取得的經濟利益。
環境支出。是企業在環境保護和治理過程中發生的開支及耗費,包括自然資源成本、自然資源損耗、環境保護支出,如與環境污染有關的訴訟費、向政府有關機構繳納的各項環境費用及環境罰款、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支出、環境污染預防和治理支出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