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CCER相關政策與標準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在回答記者問時表明:“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推動《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盡快出臺,修訂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和技術規范體系,完善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機制”。
2、2021年8月6日,
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布了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的公開招標,預示著
ccer重啟已越來越近。
3、《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4、2018年12月28日九部委共同發布了《建立
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計劃指出健全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建立健全以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為基礎的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將具有生態、社會等多種效益的林業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優先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
碳市場在生態建設、修復和保護中的補償作用。引導
碳交易履約企業和對口幫扶單位優先購買貧困地區林業
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鼓勵通過
碳中和、
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林業碳匯發展”。
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碳匯”的定義為:使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降低的過程、活動或機制。林業碳匯是符合各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
(1)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
(2)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
(3)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
(4)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
(5)小規模非煤礦區生態修復項目方法學;
(6)造林項目碳匯計量監測指南;
(7)森林經營項目碳匯計量監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