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還未形成國家層面的指導企業碳信息披露的
政策文件,企業碳信息披露仍屬于自愿性披露范疇,在披露內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
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下,企業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問題開始受到業界關注。但企業披露的碳排放信息有多大的可信度?
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的一項研究發現,企業碳信息披露水平、質量、數量與其碳排放顯著正相關,且是出于合法性管理的動機進行碳信息披露。用句通俗的話說,就是企業披露碳信息具有很大的選擇性,只有對自己有利時,才會披露或更多地披露碳排放信息。
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學者宮寧在最新一期《環境經濟研究》上撰文表示,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承諾,企業作為溫室氣體基本排放源,有責任進行高水平的碳管理和高質量的碳信息披露。相關主管部門也應盡快出臺統一的碳信息披露框架,規范碳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保證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避免出現“亂披露、假披露”的情況。
國務院2016年印發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推動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勵企業主動公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要率先公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動措施。
宮寧介紹,我國目前還未形成國家層面的指導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政策文件,企業碳信息披露仍屬于自愿性披露范疇,在披露內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
而我國環境信息披露領域相關政策文件,如《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均是對高污染企業提出了信息公開要求。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的樣本數據統計發現,73.68%的高碳行業企業碳信息披露水平高于樣本平均值,僅有28.65%的非高碳行業企業碳信息披露水平高于樣本平均值。
宮寧介紹,大部分企業是通過回復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問卷,或通過企業年報、社會責任報告、董事會報告等途徑披露碳信息的。
2019年CDP項目報告顯示,當年全球共有8400余家企業通過該項目披露其碳表現,在中國僅有48家上市公司回復問卷并公開碳信息。同時,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多以定性信息披露為主,定量信息披露較少,且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較差。
“不主動、不充分、不規范”是目前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
宮寧等專家建議,相關主管部門應盡快出臺統一的碳信息披露框架,規范碳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保證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同時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推動企業加強碳信息披露。利用社會公眾的力量,通過社會監督輔助政府監管,督促企業加強碳信息披露,提高碳減排和碳管理水平。
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今年5月印發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引導社會公眾對企業綠色低碳產品的判斷與選擇。到2025年,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技術規范體系支撐有力,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開展環境信息披露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是消除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中國工程院院士、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院長王金南表示,通過開展環境信息披露,為市場相關方提供全面準確的環境信息,有利于發揮市場對環境資源配置作用,有利于綠色技術的研發應用和環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