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在為發達國家(即附件一國家)確定了溫室氣體強制
減排目標的同時,配套設計了三種靈活
市場履約機制,包括排放貿易(Emission Trading, ET)、聯合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象征著
碳市場的開端。碳市場作為實現氣候雄心目標的重要融資工具,與資源增效減碳、能源結構降碳、地址空間存碳、生態系統固碳共同構成了
碳減排的實現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