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簡單地說,就是將二氧化碳的
排放權當成商品一樣來買賣。
1997年《京都協議書》明確了協議簽署國的
減排目標,并規定了國際
碳排放權的三個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行和清潔發展機制,這三種碳交易機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雛形。各締約國將減排目標分配至國內企業,從而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交易前,政府將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配額即碳排放權,分配給企業。
如果A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實際碳排放低于配額,就可把剩余的碳排放權在
市場中出售。
如果B企業碳排放超過配額,就需要以市場價格從其他企業購買碳排放權,以抵消超出的碳排放。
所以,碳交易的東西就是碳排放配額,即碳排放權。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規定,碳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 1 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 0.01 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