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動金融機構的廣泛參與、形成能產生足夠激勵且相對穩定的碳價格,并以金融監管的理念進行管理
中國的全國性碳
市場盡管規定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可以參加,但目前只有控排企業能參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還未參與進來。沒有金融機構的參與,
碳市場在價格發現、預期引導、風險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將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影響
減排目標的有效達成。歐盟碳市場的參與主體除了控排企業之外,還包括銀行、基金、經紀交易商等各類型的金融機構。
我們應將
碳交易市場定位為金融市場,以金融監管理念進行管理,加強交易產品、機制及參與者的金融屬性,推動衍生產品創新,提高市場流動性,將碳交易納入金融市場體系和風控框架;目前正在修訂的《期貨法》應將
碳配額衍生品納入交易品種。依托現有金融基礎設施,以市場化、專業化方式構建全國性碳交易市場,有效利用已較為成熟的市場管理經驗,提高機構投資者參與度,發揮市場成員的自律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