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提出的碳邊境調節機制,其收益必須用于發展中國家的碳減排,否則不符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實際上是變相貿易保護主義,中國要有前瞻性的應對
很多發達國家已經碳達峰了,發展中國家
碳排放還在往上走,所處階段不同,碳價應是不同的。為防止碳泄漏,發達國家提出要征收碳邊境調節稅,相關收入也必須全部返還用于支持出口國、資源國等的低碳發展,體現對發展中國家的補償屬性。
盡管目前歐盟的碳排放量僅占全球的8%左右,但自工業革命以來其累計的碳排放量是全球最高之一,占到24%;美國占到25%;中國占全球人口的五分之一,累計排放只占到13%。如果發達國家沒有對征收碳邊境調節稅收益的合理安排,只是出于保護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不符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精神,實際上是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氣候
問題在經濟學上是一個典型的“公地悲劇”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際集體行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剛剛實現,人均GDP水平并不高、還面臨不少發展問題的困難情況下,中國仍在2020年底向世界承諾了“30·60目標”,這是非常有擔當的。反觀發達國家,本應按照之前達成的國際共識,對發展中國家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現在不僅沒有資金支持,還打算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等措施。這不利于凝聚全球共識,共同抗擊氣候變化,反而會導致出現“公地悲劇”。
對可能出現的發達國家利用征收碳邊境調節稅實施貿易保護主義,中國要有前瞻性的應對。如果發達國家從貿易保護主義出發,堅持執行碳邊境調節機制等舉措,中國應盡快擴大國內碳
市場和碳定價的覆蓋范圍,并對出口至發達國家的商品征收一定水平的碳稅,從而將這部分稅收留在國內,用于支持中國的低碳發展。
作者為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