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氣候變化應對立法進程
實現雙碳目標是一個重要的目標指向。從立法技術而言,為了實現某個特定的目標,不宜單獨制定法律。法律是規范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具有長期性、普遍性、規范性、極大權威性和反復適用性特征的行為規范。因此,對于實現雙碳目標和應對氣候變化,在立法安排上應當作出科學的頂層設計。
建議將“應對氣候變化法”作為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的立法優先選項。
關于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建立以下立法框架和行動方案:
一是科學設計立法目標。建議將“促進低碳發展和循環發展,實現碳達峰和
碳中和目標,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設定為立法目標。
二是明確規范重點。應當確立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的基本原則、主要制度和措施,為推進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提供基本的法律指引。實現雙碳目標主要強調對二氧化碳的控制,而應對氣候變化既包括氣候變化的減緩,又包含氣候變化的適應。
三是推進氣候變化減緩。重點建立以減碳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明確
碳排放總量的確定標準和分解方式,實施目標的責任考核制度。推進碳
排放權交易工作,當前也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行政
法規,為氣候變化應對法的制定積累經驗。同時對其他影響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規定限制措施。
四是推進氣候變化適應。推進建立氣候風險預測預警機制、創新氣候適應相關技術措施的
政策激勵措施和法制保障措施。
五是建立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抓緊進行氣候變化應對領域的糾紛化解和訴訟程序準備工作。比如,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的爭議
問題進行積極探索,建立相關糾紛的預防和爭議解決制度。在典型案例的指引下積極研究并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為立法機關開展氣候變化應對立法作出法律實施機關獨特的實操性制度應用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