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區域碳交易試點已經過7個完整的履約周期。區域試點為全國碳市場建設提供了哪些經驗?
魯政委:前期試點為全國碳
市場的啟動積累了寶貴經驗。
一是探索了配額發放機制。此前,試點地區的
碳排放配額多由地方政府制定,面臨地方短期經濟利益與碳
減排目標之間的平衡
問題。如果配額太松,那么其價值往往過低,起不到激勵約束的作用;如果配額太緊,則會造成企業壓力過大。從實踐情況來看,各地碳價不一,除了
北京地區的
碳市場價格相對較高之外,其他地區碳價都很低。由于多地碳價較低,有配額的企業缺乏出售動力,導致市場交易不活躍,規模也較小。隨著全國碳市場啟動,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參與進來,
碳交易有望更加活躍。
二是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機制不斷完善。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有兩類基礎產品:一類為政府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配額;另一類為CCER。其中,CCER交易是配額市場之外的補充。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CER交易則是由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目前,碳市場按照1∶1的比例給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額。但是,如果允許不加限制的等量替代,實質上相當于放松了碳排放配額的總量。因此,目前的規定是抵消比例不超過總
碳配額的5%。這也是基于此前經驗制定的
政策。
三是觀察此前試點地區碳
排放權交易情況,我們能看到交易存在非常明顯的潮汐現象,即平常交易量較少,而履約前會突然出現交易量的爆發式增加。隨著碳市場建設逐漸成熟,我們可以探索引入更多不同的行業,并不排除在適當時間引入金融機構。這樣,未來
碳金融可能為碳市場提供更多流動性,從而使得價格發現更為有效,相關
衍生品也能夠為碳市場參與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為激活與管理碳資產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