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碳價的
市場化反應手段,
碳交易市場是實現
碳中和的一大重要
政策工具。碳交易市場可劃分為基于配額總量的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及基于項目制的
碳信用市場。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基準的設定和是否有上限限制。碳信用市場又進一步包括雙邊信用機制、國家/地區內的信用機制、自愿碳標準 (核證
減排標準VCS和黃金標準GS)、以及《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
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 。其中
CDM項目由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JI項目是在均有減排承諾但履約成本不同的國家中開展。從碳交易買方的角度來看,
碳市場又可劃分為強制市場和自愿市場。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為強制屬性,目前發展最為成熟代表是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 ETS) 。此外,CDM和JI也屬于強制性市場。自愿性碳市場主要由無減排承諾的企業出于社會責任和維護公共關系等動機購買碳信用額,同時也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重要補充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