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在日益受到關注的環境熱點問題中,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由于涉及面廣、影響深遠而備受關注,被列入全球環境問題之首。氣候變化的主要特征是全球變暖,人類過度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過程中排放出來大量的溫室氣體是導致全球變暖的主要原因,而同時大面積的森林砍伐和草原破壞進一步加劇了全球氣候變暖的進程。正如對未來氣候變化的預測一樣,關于氣候變化的影響也由于目前科學認識的局限性和問題本身的復雜性而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但這些影響往往具有長期性、累積性、非線性,其后果具有災難性、不可逆性,因而促使人類重新認識并深入研究全球氣候變化的問題,尋求適當的途徑減緩人類活動對氣候變化的加速作用。氣候變化涉及全球,相關的領域包括環境、經濟、政治等等,因此需要全球共同努力與協作。在這樣的背景下,聯合國設立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并于1991-1992年間舉行了6次會議,經過艱難的談判,于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UNFCCC),全球186個國家以及歐盟各國成為《公約》締約方,公約締約方會議(COP)是《公約》的最高機構。1997年12月第三次締約方會議在日本京都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 KP1997),其中規定了《公約》附件一國家締約方溫室氣體(GHG)的定量
減排目標,并分別確定了聯合履行(JI)、清潔發展機制(
CDM)、國際
排放權交易(IET)三種幫助發達國家實現減排目標的靈活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靈活機制之一。CDM允許附件一所列發達國家在非附件一發展中國家投資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并據此獲得所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以幫助其履行他們在議定書中所承擔的約束性定量指標的義務,同時
CDM項目活動為項目東道主的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是一種基于項目的雙贏合作機制,它一方面為發達國家提供更多的靈活性(時間、地域和部門方面),降低其履約的總成本,同時為東道方提供額外的資金和先進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