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徑選擇:改造現行稅種及研究開征新稅種
征收碳稅的基本目的,是通過增加化石燃料的稅負相應提高
碳排放成本。根據增加稅負實現方式的不同,碳稅改革的實現路徑主要有以下兩種可能選擇。
(一)名義性碳稅方案:將現行煤炭資源稅和成品油消費稅改造為碳稅
名義性碳稅,即通過對與化石燃料相關稅種的改造,包括提高稅率水平或以碳排放量為依據來調整稅率,可以發揮與碳稅類似的作用。綜合看,我國適合改造為碳稅的稅種主要是資源稅和消費稅。針對我國以煤炭為主要能源以及考慮天然氣作為清潔燃料等情況,我國碳
減排調控的主要對象是煤炭和成品油,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出:“推動煤炭消費盡早達峰,完善能源消費雙控制度”。
就煤炭而言,主要方式是改革煤炭資源稅。當然,也有對煤炭征收消費稅的建議觀點。兩者相比較來看,對煤炭征收消費稅與現行煤資源稅存在重復征收,也不符合消費稅對最終消費品征收的要求,因而,提高煤資源稅稅率是更為可行的選擇。
就成品油而言,成品油消費稅是最適合改造為碳稅的稅種。從對企業征收碳稅的角度看,盡管是對碳排放量進行征收,但從碳排放量與企業消耗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之間的關系看,實際上可視為對消耗成品油等化石燃料進行計征。同時,提高成品油消費稅還可以對非固定碳源進行征收。在國外碳稅的實踐中,不乏有改造成品油消費稅作為碳稅的案例。國內也多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額來發揮
節能減排調節作用。因此,可以考慮將提高的稅額部分以碳稅名義進行征收。
鑒此,應區分不同化石燃料進行稅種的碳稅改造,建議將煤炭資源稅和成品油消費稅改造為碳稅。
(二)實質性碳稅方案:直接對二氧化碳排放開征碳稅
實質性碳稅,即直接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在我國也有兩種可能的選擇,一種是直接開征名稱為“碳稅”的新稅種;另一種是在現有的環境保護稅中新設置“二氧化碳”稅目。前者可以突出我國加大
碳減排調控力度的目的和態度,但設立新稅種的立法難度大。后者不需要設置新稅種,符合簡化稅制的要求,不僅有利于減低碳稅單獨立法和實施的難度,而且可以減少為構建新稅制體系花費的成本和時間,但也需要修法。
(三)兩種路徑的比較及建議
是實行名義性碳稅還是實質性碳稅,這兩種改革路徑實現形式的最終選擇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需基于現行國情分階段實施。
綜合來看,改造現行稅種的方式具有上游征收的計征簡便、立法難度低等優點,但也存在著稅負難以向下游企業等主體傳導的
問題;新開征碳稅稅種或稅目與碳減排聯系緊密,但也有碳排放量計量復雜等問題。
結合我國的“30·60”目標,建議現階段先選擇實施名義性碳稅即改造現行稅種的方式,緩解碳達峰壓力。同時加快研究實質性碳稅即開征獨立稅種,彌補我國在碳價格機制上的不足,為更長遠的
碳中和目標做好
政策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