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有一系列與促進碳達峰有一定關聯性的法律,地方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的法規規章建設方面也有探索,是否有必要制定國家層面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應重點關注哪幾方面問題?
王金南:近年,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立法和修法突飛猛進。尤其是在污染防控和生態保護方面,但是在應對氣候變化或者低碳發展領域還沒有專門的全國性法律。支撐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實現的法制體系薄弱、立法層級低且碎片化,無法滿足我國實際工作需求。
促進碳達峰、碳中和立法,不僅可以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決心和原則更加明晰,也可以填補現有法律空白,以法律的強制力保障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我領銜聯合89位代表提交了關于制定碳中和促進法的議案。
通過促進碳中和立法,可以賦予
碳排放峰值目標、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以法律地位,明確實現碳中和的能源生產和消費技術方向,引導建立全社會綠色低碳生活方式,保障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有序推進,也為政府管理部門分解落實碳
減排目標、開展目標責任考核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