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如何利用市場的力量化解上述風險,同時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A:根據TCFD(金融穩定委員會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的定義,金融機構
碳排放可分為三類:一是金融機構擁有或控股的機構直接產生的碳排放(范圍1),主要包括自有
交通工具消耗的燃油、自有采暖或制冷設備所消耗的燃料產生的碳排放等;二是金融機構擁有或控股的機構產生的間接碳排放(范圍2),主要包括采購的
電力和熱力等;三是金融機構擁有或控股的機構相關供應鏈的碳排放(范圍3),例如雇員因公乘坐公共交通該工具所產生的排放、購買的辦公用品產生的碳排放等。此外金融機構投融資支持的企業或項目產生的碳排放也認為與金融機構有關。
因此,金融機構在“
碳中和”中可發揮兩方面作用,一是金融機構以身作則,實現自身“碳中和”;二是金融機構投融資“碳中和”,即通過投融資支持企業和項目碳
減排和“碳中和”,助力社會實現“碳中和”。
首先,金融機構自身“碳中和”。目前全球宣布“碳中和”目標的銀行數量不多,且大部分為自身實現“碳中和”。例如,匯豐銀行提出2030年實現自身及供應鏈碳中和;美國銀行宣布于2019年實現了“碳中和”,目前正在等待
第三方驗證結果;海通國際宣布將于2025年實現“碳中和”。
其次,金融機構投融資“碳中和”。匯豐銀行宣布2050年實現投融資碳中和;花旗、渣打等銀行把“碳中和”納入戰略目標,建立可持續組織架構,并制定低碳
政策和流程;巴克萊銀行、德意志銀行、渣打銀行、三井住友信托銀行等開始停止為新增煤電項目提供貸款,并逐步退出存量煤電項目;意大利聯合信貸銀行表示將在2023年之前停止為煤電融資提供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