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氣候變化頂層立法
“從全球實踐看,制定氣候變化相關法律
法規是推動
碳中和目標實現的必要條件,目前國際上有近20 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有的還通過立法建立了應對氣候變化的管理體制。而我國目前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目前尚無上位法。”李永林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建議加快建立健全氣候變化相關法律法規。
李永林介紹,自1997 年《京都議定書》誕生以來,國際上已有近20個國家和地區有了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成果。比如,歐洲于2019 年底出臺了《歐洲綠色新政》,并于2020 年3 月初完成《歐洲氣候法》的起草公開征求意見。已正式頒布立法成果的還有瑞士、英國、法國、芬蘭、德國、丹麥、南非、日本、新西蘭、菲律賓、韓國和墨西哥,這些國內法律原則成為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
政策、采取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措施的根本遵循。另外,這些國家大多通過立法建立了應對氣候變化的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氣候變化相關的立法工作,不僅可以凝聚社會行動共識,同時可以保障碳中和承諾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李永林表示。另外,目前國內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體系尚不健全,不同部門之間的政策缺乏整體協調,專屬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碳
市場等政策工具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為更好地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等應對氣候變
化工作,李永林建議:
一是加快推進應對氣候變化頂層立法,構建國家層面的跨部門應對氣候變化協調機制。我國應加快推進國家層面的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程,同時建立國家層面的跨部門應對氣候變化協調工作機制,系統性研究、研判和應對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統籌管理和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二是推動形成國內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合力。建議從產業、行業、科技、金融、財政、貿易、稅收等多方面加快出臺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動我國投資方向和投資模式向碳達峰和碳中和調整轉移,加速我國綠色低碳轉型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