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子杰
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21年,全國
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涉及2225家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在碳達峰和
碳中和愿景下,全國碳市場加快建設,為發電企業帶來成本壓力和挑戰的同時,也為發電企業提供了低碳轉型發展的機遇。隨著其他重點排放行業陸續納入全國碳市場,可以預見,碳資產管理將成為包括發電在內重點排放企業在滿足碳約束的前提下,實現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抓手。作為率先納入全國碳市場的行業,發電企業需要深入研究碳資產管理策略。本文從發電企業角度探討碳資產管理策略,同時結合試點碳市場建設存在的
問題,提出完善碳市場的建議。
一、發電企業碳資產管理策略
(一)夯實數據基礎,摸清碳資產底數
全國碳市場環境下,
碳排放權將作為一種有價資產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影響。
碳盤查是企業準確把握自身碳排放數據的關鍵步驟,是碳資產管理的基礎。因此,發電企業需優化碳盤查工作流程,完善作業指導書,統一工作標準,提高盤查工作效率,保證數據質量,摸清碳資產底數,尤其要規范燃煤取樣、制樣形成綜合樣流程,解決元素碳實測數據代表性、準確度等技術
難題。同時,應開展二氧化碳連續監測與核算法比對研究,推動新技術應用。全國碳市場啟動履約交易后,盡管短期看碳
排放權交易配額相對充足且免費發放,火電企業壓力總體不大,但應未雨綢繆。為降低市場規模擴大和交易進一步活躍后,碳價波動給企業帶來的經營風險,需借助信息系統及時匯總分析發電集團層面碳排放數據,根據配額盈缺變化及時開展交易,以規避履約期效應,降低履約成本。
我國發電行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約占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0%左右,絕對減排是根本。碳市場環境下,企業需要靈活運用
碳減排技術和自愿減排抵消機制降低履約成本。火電企業碳減排技術大致分為三類,光熱煤電耦合和生物質煤電耦合等低碳燃料替代、常規
節能技改、碳捕集與封存利用(CCUS)。自愿減排項目包括風電、光伏、綠電制氫、非二氧化碳減排、電
化工合成燃料、林業
碳匯等多種類型。這意味可再生能源企業可通過自愿減排項目獲益,也利于促使以煤電為主的大型發電集團加快電源結構轉型,提升新能源發電裝機占比。
決策實施節能技改項目時需特別注意,長遠看,隨著碳約束的增加,市場中化石燃料供大于求,價格會逐步下降,可能會遠低于節能項目收益測算時所節省化石能源的價格假設,原本可行的技改項目將面臨投資無法收回的風險。此外,日趨嚴格的碳約束和環境約束會使火電機組度電成本劇增,實施技改項目的火電機組本身可能由于缺乏競爭力無法在市場中生存。
(三)建立市場分析模型,提高碳價走勢預測能力
深入研究預測碳價走勢的市場模型,掌握碳資產背后的科學規律,提升碳資產管理智能化水平和碳價走勢分析預測能力。建設多市場綜合信息平臺,為模型分析及交易決策夯實數據基礎。建立低碳發展目標宏觀分析模型,根據碳達峰及碳中和等目標,研究各行業碳減排分解任務目標、時間表和路線圖,預測中長期碳排放量,估算減排成本,分析中長期碳價走勢。建立基于數據驅動的短期碳價預測模型,分析宏觀經濟、財政貨幣
政策、金融市場、能源
電力市場、氣象預測等因素對碳價的具體影響,提高短期碳價走勢分析預測能力和交易決策能力,將交易行為逐步精細化。建立集團公司履約優化決策模型,權衡主動減排與市場購買
碳配額間的成本高低,優化投資和交易策略組合,優化生產調度,根據市場價格信號及時調整倉位,規避風險,鎖定收益。
(四)建設人才隊伍,以專業化管理控制交易風險
碳交易具有金融屬性,面臨價格波動、流動性不足、市場操縱、操作失誤、信息泄露、資金不到位等多種風險。歐盟能源電力市場化程度高,能源企業都設置了完整的交易機構,由專業團隊負責煤炭天然氣電力交易。因此,2005年歐盟碳市場啟動后,直接引入
碳金融衍生品,企業將碳交易視同為能源大宗商品交易管理,除現貨交易外,能夠熟練運用碳衍生品交易包括碳遠期、碳期貨、碳期權和碳互換等工具控制和對沖市場風險。其中碳期貨的交易規模最大,占歐盟碳市場交易總量的90%以上。我國發電企業缺乏靈活運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和經驗,需要研究國外先進能源企業碳資產管理的做法,加強交易團隊建設和能源交易從業人員培訓,用碳交易專業化管理,控制對沖企業的碳排放成本。
同時,發電企業需借鑒期貨、基金等金融行業經驗,建立碳交易風控體系,做到事先預防、事中監督、事后分析,實現交易全流程管控。建立碳交易信息系統,從賬戶管理、資金管理、交易授權、風險指標監控等方面管控交易風險,提高管理效率。
二、碳市場建設完善建議
(一)推進立法,讓碳市場建設與運行有法可依
全國碳市場高度依賴政策設計,現階段迫切需要加快碳市場的立法進程,明晰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和資產屬性,滿足碳排放權分配和交易過程中的法律支撐,賦予碳市場監管執法的法律依據,保證嚴格的市場監管,保障碳市場順利運行。夯實碳市場的法律基礎,也有助于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和業務,將碳市場與資本市場鏈接,更好發揮碳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價格發現功能。
(二)完善市場設計與機制,提高市場規模與活躍度
我國試點碳市場以現貨交易為主,碳金融衍生品開發較少,并未形成真正的碳金融市場。相關碳債券、碳質押、碳托管和綠色結構性存款等探索和創新還都處于示范性質,尚未形成規模化交易和標準化的交易體系。試點碳市場的排放主體,多為按期履約完成清繳,交易不活躍,履約期效應明顯。在近日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碳排放交易采取的單向競價和協議轉讓方式均為現貨交易,可能仍存在線上交易流動性不足等問題。鑒于碳市場建設和運行的復雜性和潛在風險,需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從國家層面設立專門的研究機構,加強市場頂層設計,根據發展情況及時評估,在政策制定、機制設計等方面加以修正完善,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提高市場規模與活躍度。
(三)加強制度協同,突出碳市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功能
除碳市場外,與溫室氣體減排相關的政策工具還包括綠證、用能權交易等,不同政策之間存在重疊,易導致企業面臨多重政策的同時約束,增加企業負擔;也增加了碳市場減排成本的測算難度,影響碳市場功能發揮。
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歸根結底要靠經濟和能源轉型,因此碳市場需要加強與其他市場機制和配套政策銜接。例如,逐步引入抵消機制,允許排放企業使用自愿減排量和碳匯完成履約,提高排放主體之外企業的參與度,關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減排
方法學中額外性論證基準分析法采用基準對全投資收益率要求的合理性(根據現有政策,全投資收益率8%以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才能開發
ccer);完善電力市場化機制,以便實現碳排放成本的順利傳導;明確配額有償分配資金用途,以便實施配額有償分配。
此外,碳市場機制的優勢在于實現全社會低成本碳減排目標,因此,全國碳市場建設初期,需要在減稅降費、優化管理、簡化市場環節、鼓勵使用抵消信用履約等方面給予進入市場的重點排放企業政策支持,以便降低市場運行成本,增加市場流動性,給市場成長的時間和空間。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