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4 20:57 來源: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滬府令10號)有關規定,為科學合理確定2020年本市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下稱“納管企業”,詳見《上海市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名單(2020版)》)碳排放配額,規范有序開展配額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額總量
根據本市2020年及“十三五”碳排放控制目標和要求,在堅持實行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促進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結構優化、平穩銜接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原則下,按照納管企業碳排放控制嚴于全市總體要求,確定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交易體系配額總量為1.05億噸(含直接發放配額和儲備配額)。
二、分配方法
本市采取行業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和歷史排放法確定納管企業2020年度基礎配額。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優先采用行業基準線法和歷史強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
(一)行業基準線法
對本市發電、電網和供熱等電力熱力行業企業,采用行業基準線法。
1. 發電企業(純發電及熱電比小于100%)
根據不同類型發電機組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電量以及綜合修正系數,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電量×綜合修正系數
2. 電網企業
根據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年度供電量以及電力排放因子,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年度供電量×本市電力排放因子
3. 供熱企業(純供熱及熱電比大于100%(含))
根據不同類型供熱設備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和年度綜合供熱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熱量
發電、電網及供熱企業各參數選取方法詳見附件1。
(二)歷史強度法
對主要產品可以歸為3類(及以下)、產品產量與碳排放量相關性高且計量完善的工業企業,以及航空、港口、水運、自來水生產行業企業,采用歷史強度法。
1. 工業企業
根據企業各類產品的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產品產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n×年度產品產量n)
n為產品類別。
歷史強度基數,一般取企業各類產品2017年至2019年碳排放強度(單位產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當三年內碳排放強度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且累計變化超過30%,取2019年碳排放強度數據;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年度間碳排放強度變化超過20%,取其變化后各年度碳排放強度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產品產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0年度各產品產量。
滿足一定條件下,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可根據原材料投入的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原材料投入量來確定。
2. 航空港口及水運企業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業務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年度業務量
歷史強度基數,取企業2017年至2019年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業務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0年度業務量數據。
3. 自來水生產企業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供水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強度基數×年度供水量
歷史強度基數,取企業2019年單位供水量碳排放數據。
年度供水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0年度供水量數據。
(三)歷史排放法
對商場、賓館、商務辦公、機場等建筑,以及產品復雜、近幾年邊界變化大、難以采用行業基準線法或歷史強度法的工業企業,采用歷史排放法。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排放基數
歷史排放基數,一般取企業2017年至2019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當三年內企業碳排放量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且累計變化幅度達到以下標準的,取2019年碳排放數據:2019年碳排放量在500萬噸以上且碳排放量變化超過100萬噸、2019年碳排放量在100萬噸至500萬噸之間且變化幅度超過30%、2019年碳排放量在100萬噸以下且變化幅度超過40%的。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20%,取其變化后各年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三、配額發放
(一)直接發放配額
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上述方法,根據企業2019年因含碳能源(天然氣除外)消耗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確定其2020年度的碳排放直接發放配額數量(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2),通過本市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免費向納管企業發放。
對于采用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的納管企業,2020年度直接發放配額一次性免費發放至其配額賬戶。對于采用行業基準線法或歷史強度法分配配額的納管企業,先按照2019年產量、業務量等生產經營數據的80%確定2020年度直接發放的預配額并免費發放,待2021年清繳期前,根據其2020年度實際經營數據對配額進行調整,對預配額和調整后配額的差額部分予以收回或補足。企業產品產量、業務量等生產經營數據的確定口徑和方式,以各企業《配額信息表》為準。
(二)有償發放配額
2020年度有償發放配額采用不定期競價發放的形式。市生態環境局將根據碳市場運行情況,對2020年配額總量中的部分儲備配額組織開展有償競買,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四、配額清繳與抵銷機制
納管企業應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提交與其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履行清繳義務。配額不足的,應通過本市碳交易平臺購買補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納管企業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下稱“ccer”)進行配額清繳,每噸CCER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CCER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應是非水電類項目,且其所有核證減排量均應產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2020年度碳排放量的3%。
五、有關情況處理
納管企業于本方案公布前已解散、關停或遷出本市的,市生態環境局不再對其進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納管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核算邊界無法確定的,市生態環境局暫不對其發放2020年度配額,對于已發放2020年度配額的,予以收回。上述企業必須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等,待核算邊界和排放狀況穩定后再對其開展配額分配。
附件:1. 電力熱力行業企業碳排放基準及相關參數
2. 直接發放配額相關參數
附件1
電力熱力行業企業碳排放基準及相關參數
一、發電企業
(一)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
參考《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8-2017),并綜合考慮本市發電企業碳排放情況確定。詳見下表:
表1 2020年度發電企業碳排放基準
類型 |
裝機容量(萬千瓦)/等級 |
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 (噸二氧化碳/萬千瓦時) |
|
燃氣 |
F |
3.863 |
|
E |
4.699 |
||
燃油 |
E |
8.103 |
|
燃煤 |
超超臨界 |
100 |
7.838 |
60 |
7.918 |
||
超臨界 |
60 |
8.254 |
|
亞臨界 |
60 |
8.478 |
|
30 |
8.647 |
||
中壓 |
1.2 |
11.843 |
注:表中未列出的燃煤機組裝機容量級別,參照低一檔容量級別基準。
(二)年度綜合供電量
根據企業年度實際供電量和年度供熱量確定。計算公式為:
年度綜合供電量=年度實際供電量+年度供熱折算供電量
年度供熱折算供電量=年度供熱量/熱電折算系數
其中,年度實際供電量和年度供熱量按照《DL/T1365-2014名詞術語電力節能》和《DL/T904-2015火力發電廠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的相關定義和規定計算獲取(無論是否采取特許經營模式,脫硫、脫硝等環保設施消耗的電量均應計入生產廠用電量)。年度供熱折算供電量根據企業實際年度供熱量折算得出。對于燃煤、燃油電廠供熱,熱電折算系數取7.35×107千焦/萬千瓦時;對于燃氣電廠供熱,熱電折算系數取6.50×107千焦/萬千瓦時。
(三)綜合修正系數
綜合修正系數=冷卻方式修正系數×環保排放修正系數×負荷率修正系數
1. 關于冷卻方式修正系數。對于燃煤電廠,如采用閉式循環方式冷卻的,其冷卻方式修正系數取1.01;如采用開式循環方式冷卻的,其冷卻方式修正系數取1。對于燃氣及燃油電廠,冷卻方式修正系數取1。
2. 關于環保排放修正系數。對于燃煤電廠,如達到《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63-2016)控制要求的,其環保排放修正系數取1.01;如未達到控制要求的,其環保排放修正系數取1。對于燃氣及燃油電廠,環保排放修正系數取1。
3. 關于負荷率修正系數。對于燃煤電廠,負荷率修正系數根據各電廠機組性能及年均負荷率確定。對于燃氣及燃油電廠,負荷率修正系數取1。
二、電網企業
(一)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
參考《中國電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綜合考慮本市電網企業碳排放情況確定,單位供電量線損率基準為5.80%。
(二)本市電力排放因子
根據《上海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試行)》(SH/MRV-001-2012),本市電力排放因子為7.88噸二氧化碳/萬千瓦時。
(三)年度供電量
年度供電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的企業2020年度供電量數據。
三、供熱企業
(一)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
參考《工業鍋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4500-2009)和《分布式供能系統工程技術規程》(DG/TJ08-115-2008),并綜合考慮本市供熱企業碳排放情況確定。詳見下表:
表2 2020年度供熱企業碳排放基準
分類 |
鍋爐/機組類型 |
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 (噸二氧化碳/吉焦) |
純供熱 |
燃煤鍋爐 |
0.1046 |
燃氣鍋爐 |
0.06233 |
|
熱電聯產 |
燃煤機組 |
0.1177 |
燃氣機組 |
0.06885 |
(二)年度綜合供熱量
根據企業年度實際供熱量和年度發電量確定。計算公式為:
年度綜合供熱量=年度實際供熱量+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
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年度發電量×熱電折算系數
其中,年度實際供熱量參照《DL/T 904-2015火力發電廠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的相關規定計算獲取。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根據企業實際年度發電量折算得出,熱電折算系數為3.6×107千焦/萬千瓦時。
附件2
直接發放配額相關參數
一、對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業,前三年各類產品碳排放強度(單位產量碳排放、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等)持續下降的,對于基于歷史排放法分配的企業,前三年碳排放量持續下降的,按表3中相關參數確定企業直接發放配額。
表3 直接發放配額相關參數(適用于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
分類 |
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
直接發放配額 |
工業企業* |
a≥75%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4% |
50%≤a<75%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6% |
|
25%≤a<50%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7.5% |
|
a<25%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5% |
|
電力熱力企業 |
a≥50%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7% |
a<50%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5% |
|
非工行業企業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5% |
注:1. 工業企業指本市納管企業中,除電力熱力外的所有工業行業企業。
2. 表中a為企業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
二、對于其它企業,按表4中相關參數確定企業直接發放配額。
表4 直接發放配額相關參數(適用于其他企業)
分類 |
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
直接發放配額 |
工業企業* |
a≥75%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3% |
50%≤a<75%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5% |
|
25%≤a<50%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7% |
|
a<25%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 |
|
電力熱力企業 |
a≥50%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6% |
a<50%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 |
|
非工行業企業 |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99% |
注:1. 工業企業指本市納管企業中,除電力熱力外的所有工業行業企業。
2. 表中a為企業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