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機制是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使用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產生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或其它減排指標抵消碳排放量,可有效降低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成本,并促進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農村戶用沼氣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明顯、生態環境效益突出的項目發展。《辦法》規定全國碳
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抵消比例不超過其經核查碳排放量的 5%,比例雖小但符合
碳交易市場剛起步時的定位。但未來隨著
碳市場的發展,通過增大抵消比例擴大減排量市場,“幾乎凈零排放”的可再生能源將成為CCER 的主要提供方,額外獲取減排量收益,從而更加有力的支持能源
電力的低碳轉型。